【旺角堵路】理大生携摺刀笔型玻璃爆破器两罪成 还押候判刑
2020-09-16 17:45
理大男学生去年12月中示威者于旺角堵路期间,被警员巡逻时截查并搜出摺刀、卡片刀、笔型玻璃爆破器等物品,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及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被告今午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两项控罪罪名成立,案件押后至9月29日下午判刑,待索取教导所和背景报告,期间被告继续还押。
裁判官刘绮云裁决时解释到辩方不争议被告知悉及管有涉案物品,指出被告管有物品有合理辩解及无犯罪意图。刘官先指拘捕被告警员证供可信可靠,当日乘警车于旺角巡逻时,发现有戴口罩人士堵路并叫嚣,于山东街发现有约50人聚集,警员下车后截停戴口罩的被告,从其身上搜出涉案物品,进而拘捕。
刘官反指辩方3位证人均不可信可靠,3人分别为运输公司和旺角餐厅东主,因其营运及生意会受影响,没有理由不知道当日有示威者发起「三罢」。刘官再指被告称于黄瑞云运输公司担任跟单员,工作简单,无需如黄所言教导被告工作4天之多;黄解释被告工具来源时亦前后矛盾;涉案工具亦外形异常,不利其工作。刘官续指另一名运输公司东主于被告搜身和被捕时并无主动解释被告受冤,反称当时只顾聊电话,反应不合理。刘官遂不接纳被告为运输公司员工及犯案没有动机的说法,认为辩方解释不能动摇控方案情。
刘官再考虑到案发时现场混乱,涉案物品分别6和7毫米的刀锋长,可以用作伤人;堵路会影响到道路使用者和一般市民;被告更应能预见警民之间会发生冲突,故裁定被告2项控罪罪成。
同时报称兼职运输帮工的19岁被告陈靖锋被控于去年12月9日,在弥敦道好望角大厦外携有一把摺叠刀和卡片刀;以及管有一支笔型玻璃爆破器。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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