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认藏霰弹枪及子弹 转污点证人获减刑判囚6年3月
2020-09-03 11:21
58岁装修工人涉在深水埗通州街天桥底藏有一支霰弹枪和七发子弹,他早前承认一项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李素兰法官今在高等法院考虑被告第一时间认罪、被捕后与警方充分合作、以污点证人身份出庭指证给他子弹的另一被告,故把被告刑期减半,最终判其监禁6年3个月。
58岁男被告陈东荣,被控在2018年7月2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近桂林街桥底,在未持有相关牌照下,管有一支霰弹枪和7粒霰弹枪子弹。案情指警方当日截查陈时,在其背包找出一支装有一枚子弹的霰弹枪,及后再沿著陈的逃跑路线找到6枚子弹。陈在警诫下供称自己是代一名谢姓男子保管该些枪械及弹药,而陈在被捕当日打算把枪借给一名被男友殴打的女友人作「报复」,陈则从未使用涉案枪械及弹药。
李素兰法官接纳陈曾以污点证人身份提供真实并重要的证供,出庭指证给他5粒子弹的另一被告苏志雄,而苏已在8月28日被裁定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成侯刑。但涉案枪弹从内地带到香港涉及国际元素,陈被捕时已把子弹上膛均属加刑因素,故把判刑起点订为12年6个月,而考虑到陈被捕后坦承控罪及一直主动与警方合作,亦愿意出庭指证同案被告,故把刑期减半,最终判监6年3个月。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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