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原总经理刘自力获刑11年半
2020-08-24 16:03
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一审公开宣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原总经理刘自力受贿案,对被告人刘自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刘自力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1854万7762元上缴国库。
案情指,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自力利用担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之便,在获得茅台酒经营权、批准购酒指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妻子、女儿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54.7762万元,其中人民币1772.1501万元、美元10万元、英镑2.3万元。
法院指被告人刘自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线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协助办案机关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關鍵字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