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冲突】文员藏弹弓通讯机罪成 判囚1年及罚款5千
2020-08-14 19:23
33岁文员被控于去年8月31日于太子站内管有攻击性武器及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材,裁判官郑念慈考虑基于被告管有物品本身性质和周遭环境因素,加上无合理解释,今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裁定被告两项控罪罪名成立,判处被告入狱12个月及罚款5000元,辩方申请保释等候裁决和刑期上诉遭拒。
被告锺日褀胞弟作供曾解释二人本打算从天后前往黄大仙相约友人吃甜品,但列车抵达太子站后突然停驶,二人打消念头返回青衣住所,而被告独自前往上层月台时被捕。又解释被告工作需要用到螺丝帽、镭射笔和无线电通讯器,以生产仪器、展示产品样本和在内地厂房通讯。
郑官指虽然弹弓、螺丝帽及镭射笔本身并非攻击性武器,与无线电通讯器可有其他合法用途,但弹弓和螺丝帽可以结合使用而带攻击性,涉案镭射笔功率属最高级别第四级,可以在60至80米范围内伤害人眼睛。因为被告公司最近并无生产符合涉案螺丝帽仪器,被告也非负责销售产品,无需样本展示,二人案发当时亦非前往内地厂房,裁判官不接纳被告胞弟对涉案物品的解释。
而考虑环境因素方面,裁判官凭呈堂片段,列车停驶,车厢有白烟冒出,推断案发现场必有事发生,加上当日搜出被告袋中数件保护衣物,二人在月台上逗留数十分钟,被告又独自走到上层月台,所以不接纳二人正打算返回青衣的解释。基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没有合理解释,加上环境因素考虑,郑官裁定被告管有攻击性武器和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材两项罪名成立。郑官续指,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行性质严重,需负上相当刑责,因此判囚。
约50名市民到场声援后欲送囚车离开法院,其间警方到场,并以「限聚令」为由,要求在场人士离开,最终5名市民获发告票。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1730
更新时间: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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