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人入禀申修改选举申报书及补交收据获批 官允14天内更正
2020-08-07 16:13
前立法会议员李卓人两年前参与立法会九龙西选区补选后,未有按照法例规定呈交部分收支收据,他早前入禀高等法院,希望法庭给予豁免,同时要求法庭准许他修改当时的选举申报书。高等法院今下判词,相信李卓人及其助理因一时疏忽或重覆计算,而导致相关申报书或收据有所遗漏,加上这些失误并不涉及大量金钱或过分行为,终允许李卓人于14天之内更正选举申报书,并豁免他补交相关收据。
李卓人早前在入禀状指,他已在去年1月29日呈递选举申报书,希望法庭准许他修改并补交三项已申报事项的收据。林云浩法官于判词指,《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7(2)(b)(i)条规定每次选举费用超出500元以上,必须附收据、纳税申报表及列出明细。而有证据显示李卓人的助理在非故意的情况下,没有拿取一个短讯费用收据,现已重新寻获。至于两项汽油费,足已从汽油公司发布的月结表中证明相关款项。李卓人亦透过收款确认书中证明,曾增值手机帐户,虽信息欠详细,但涉款仅值200元。
法官又谓,观乎众多证据,认真李卓人的错误不涉及大量金钱或任何过分行为,相信是源于申请人或其助理的疏忽或偶然的错误计算造成,当中亦不牵涉到恶意行为。对此,建议答辩人、即律政司司长亦采取中立态度,终批准李卓人两项申请。
法庭记者:叶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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