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车厂搬走警示灯致3人触电 工程负责人判监3个月缓刑2年

2020-04-27 17:18

被告莫旭森。
被告莫旭森。

去年6月10日高铁石岗车厂3名工人维修电缆期间触电,其中一人更有三成皮肤烧伤。28岁施工负责人停泊工程车时,搬走警示灯,但就未有提醒维修工人,令他们不知案发路线电缆仍通电中,导致发生意外。负责人今在屯门法院承认一项雇员疏忽作为或不作为罪,裁判官水佳丽考虑被告初犯,愿给予机会,但斥责他「下次可能系人哋无机会,一下子就已失去性命」,判监3个月缓刑2年,罚款3000元。

28岁被告莫旭森,被控票控一项雇员疏忽作为或不作为罪,他今求情时坦承开工前没有没有与工人进行简报;而案发当日天气炎热,被告因又热又累,搬开警示灯时忘记通知维修工人,导致意外发生,望法庭考虑被告即时认罪,有悔意,予以轻判。

控方亦呈上3名事主最新的伤势照片,水官告诫被告他既为领导角色身负重任,开工前的简报是不可或缺,最基本亦要保障工人安全。由照片中可想像到案发时工人是何等痛苦,本案只因幸运而没有人命伤亡。被告「一下唔记得搞到人哋咁痛苦」,认为作为负责人其字典中不应出现「唔记得、疏忽」等字眼。但是次仍勉强给予被告机会,判监3个月,缓刑2年。

法庭记者:陈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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