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智恒申司法覆核进行遥距聆讯 官押后择日颁判词

2020-04-07 13:27

吕智恒早前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
吕智恒早前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

社工吕智恒早前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指监警会对去年6月9日至7月2日期间发生的大型公众活动进行审视研究,超出监警会职能范围。案件今于高等法院进行遥距聆讯,监警会一方反驳指其研究只涉及收集证据及排列时序,毋须处理活动的性质及内容,故没有超越监警会的职能。杨家雄法官听毕双方陈词后,押后择日颁布判词。

本案申请人为吕智恒,建议答辩人为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下称监警会)。此司法覆核针对监警会发表等新闻稿所指,监警会已一致通过主动对2019年6月9日至7月2日期间发生的数次大型公众活动进行审视,厘清事实,并会向行政长官提交有关报告,及向公众公布详情的决定。

吕智恒今天没有到庭,申请人吕智恒一方透过视像通话指,监警会的职能是观察、监察和覆检投诉的处理和调查,并就须汇报投诉的处理或调查,找出可能会引致须汇报投诉的不足之处,向警务处处长或行政长官作出建议。而《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 指监警会可要求警务处处长调查须汇报投诉及呈交统计数字及报告,但没有任何条例授权监警会持有调查权,故如监警会积极参与真相调查会是越权行为,会令行政长官密切参与是次调查,更或会令监警会是次调查及警方向监警会呈交调查报告带来矛盾。

监警会一方则指监警会是次调查重要是事实裁断、作出审视及提供意见,而事实裁断的一环只是把收集证据及排列时序,毋须处理活动的性质及内容,故没有超越监警会的职能。监警会亦收集及整理由公众提供的相关资料 ,并非只单方面使用警方所提供等资料。而且根据条例所指:「监警会可作出为执行它在本条例下的职能而合理地需要作出,或附带于或有助于执行该等职能的所有事情」,为监警会提供广泛权力来应对无法预测的未来事件。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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