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称工程有报价涉串谋诈骗 前物业经理判200小时社服令
2019-12-20 12:56
一名物业管理公司前物业经理,在未有适当取得报价单的情况下,欺骗发展商将总值逾54万元的改装工程判予一间装修承办商,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20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刑。
侯致远,43岁,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仲量联行)前物业经理,被暂委裁判官陈志辉判处须履行200小时社会服务。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案发时是仲量联行物业经理,该公司获铜纙湾商业大厦Tower 535的发展商丰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丰泰)聘用,为该商业大厦提供楼宇管理服务。
侯致远于2015年向丰泰建议将一间检测仪表房改装为会议室以提供更多工作空间。侯致远于2016年初要求达成工程公司(达成)独资经营者刘大春就该改装工程提交报价单。
侯致远从刘大春接获总值54.83万元的报价单后,在没有得到丰泰的同意及批准下,要求刘大春展开改装工程。侯致远于2016年3月进一步要求刘大春将该检测仪表房改装为管理处办公室,有关改装工程于2017年中完成。
被告于2017年10月要求其下属,即一名仲量联行大厦工程师向包括达成在内的多间承办商索取3份报价单。该大厦工程师得悉必须将该项改装工程判予达成。
为确保达成的报价看来是最低价的,另外两间分判商被要求报上不合理的高价格。该两间分判商最终的报价分别为70万元及91.9万元。该大厦工程师其后预备了一份报价分析书,显示达成看来是报价最低的公司。
案情透露,在取得报价单前及没有得到丰泰的同意及批准下,该项改装工程实际上已由达成按侯致远同意的价格完成。
刘大春,63岁,亦因涉及有关勾当而被廉署起诉。他早前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并于2019年5月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6星期。
仲量联行及丰泰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陈永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泽辉及邱美婷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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