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区诺轩朱凯廸提私人草案 倡暴动罪监禁刑期降至3年

2019-12-02 15:02

区诺轩联同朱凯廸提出私人草案,修改「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控罪定义及最高刑期。
区诺轩联同朱凯廸提出私人草案,修改「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控罪定义及最高刑期。

立法会议员区诺轩联同朱凯廸提出私人草案,修改《公安条例》第18条及19条有关「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控罪定义及最高刑期。条例草案已获律政司发出证明书,今日将正式提交立法会。

区诺轩表示,私人草案的建议早于罗冠聪担任立法会议员时酝酿,当时为雨伞运动以降被引用《公安条例》起诉的案件作出研究,参考英国的法律改革经验,并邀请公民社会倡议团体参与草拟筹备工作。是次修订主要建议将「非法集结罪」最高监禁刑期降至6个月,「暴动罪」最高监禁刑期降至3年;并废除「破坏社会安宁」作为控罪定义,改以使用暴力及威胁使用暴力为新订罪行的必要元素;另将「暴动罪」集结人数要求由3人提高至12人,并加入「共同目的」作为必要控罪元素。

区诺轩又指,至今已有5890人被捕,多人被控暴动罪,并指《公安条例》含糊及过度宽松的控罪定义,是促成大规模滥捕的远因,期望透过修改《公安条例》,提高非法集结及暴动罪的门槛,令政府从制度内寻求方法回应五大诉求。他续指,《公安条例》涉及范围广泛,若一次过进行全面改革,难令公众明白当中内容,亦较难取得共识,因此是次修订将集中修改「暴动罪」及「非法集结罪」,期望草案提交立法会后,徵询其他议员及公众意见,再逐步提出修订。

根据议事规则,《2019年公安(修订)条例》需经行政长官的同意才可以提出。区诺轩认为,其私人草案的修订内容相对温和,即使林郑月娥拒绝撤回暴动定性,但推动相关法律改革以回应民意,是力所能及,亦为务实做法。区诺轩及朱凯廸要求林郑月娥尽快回应五大诉求,以及同意审议条例草案,政府亦应全面检讨《公安条例》的条文。

朱凯廸认为,特首会否对草案批出书面同意是重要的试金石,显示政府在国际关注下会否仍保留《公安条例》,相信若政府再错过机会,国际社会的反应「可以预计」。

区诺轩联同朱凯廸提出私人草案,修改「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控罪定义及最高刑期。
区诺轩联同朱凯廸提出私人草案,修改「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控罪定义及最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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