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争产案】上诉庭推翻原讼庭裁判 指遗产执行人获授权可行使分配权

2019-11-28 17:00

已故南丰集团创办人「棉纱大王」陈廷骅的长女陈慧芳,2015年向父亲的三位遗产执行人提出要求,促请他们按照遗嘱,将她和其两名儿子应得遗产中的一半,预先分给他们三人。高院原讼庭2017年裁定,遗产尚未完成正式结算且两名儿子未达遗嘱上指定年龄,故三位执行人不能根据《受托人条例》动摇该遗产。陈慧芳长子陈世民不服裁决提出上诉,高院上诉庭三位法官今颁下书面判词,一致推翻原讼庭裁判,宣布遗产执行人只要获授权管理遗产,便有权回应遗产受益人的诉求。

「棉纱大王」陈廷骅2012年世,翌年4月其三名遗产执行人李王佩玲、周淑娴、黄维弼才正式获授权遗嘱认证,当时并未结算他的所有遗产。2013年陈慧芳的两名儿子陈世民和陈世安,并未达40周岁,故只能获分配指定遗产部分中的一半,并于40岁后才获分馀下的一半。

本案争议点在于三名遗产执行人,根据《受托人条例》,是否有权去履行遗产受益人的要求,以及条例是否适用于信托遗产。原讼庭裁定,遗产执行人须待至遗产完成结算,以及遗产受益人合乎遗嘱上的条件,才有资格回应受益人的诉求。

上诉庭则认为,即使条例并没有强调遗产执行人,在遗产尚未完成结算前,也拥有法定分配遗产的权力,但只要任何人获授权管理任何信托和财产,不论任何时候,均可行使转移或分配财产的权力。执行人执行其权力的时候,亦不会因为财产仍在信托形式,在分配财产时引起不便。

原讼庭裁决时曾考虑到,条例只容许遗产执行人在遗产完成结算后,才能分配,会影响遗产的价值。但上诉庭则反驳,遗产价值因时间改变,已经被广受接纳为执行遗产分配是的必然附带关系,故法庭无需考虑。

法庭记者:萧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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