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泛民指禁蒙面法违《基本法》申司法覆核 两案合并开审  

2019-10-31 12:18

梁国雄亦就《禁蒙面法》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
梁国雄亦就《禁蒙面法》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

24名泛民立法会议员及「长毛」梁国雄早前就《禁蒙面法》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紧急法》及《禁蒙面法》,并颁令《紧急法》及《禁蒙面法》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两宗案件今合并在高等法院开审,邵家臻、陈淑庄、范国威、郭荣铿、叶建源、毛孟静、「长毛」梁国雄今一同出庭应讯,案件由林云浩法官及周家明法官审理。

代表24名泛民立法会议员的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在庭上指,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利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属越权(Ultra Vires),此举绕过立法会审议便立法,《紧急法》给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无限权力去立法,故属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而且《紧急法》对现时香港情况是否符合「危害公安」(public danger)没有客观定义,法庭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示威者「危害公安」,正如「危害公安」应被视为构成生命威胁及社会威胁而并非只是扰乱公众秩序,《紧急法》亦让行政长官凌驾立法会权力,违反《基本法》并令立法程序的透明度大大减低。

李大状亦指出《基本法》第50及52条写明,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但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如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行政长官必须辞职。李大状指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利用《紧急法》便绕过上述《基本法》条例的规限,而且《基本法》并没有给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运用回归前港督会同行政局使用《紧急法》的权力。

自《禁蒙面法》在10月4日宣布于10月5日正式生效至今,共有6宗针对《禁蒙面法》的司法覆核申请,申请人包括24位泛民立法会议员:郭荣铿,张超雄,涂谨申, 梁耀忠,李国麟,毛孟静,胡志伟,陈志全,梁继昌,郭家麒,黄碧云,叶建源,杨岳桥,尹兆坚,朱凯廸,林卓廷,邵家臻,陈淑庄,许智峯,邝俊宇,谭文豪,范国威,区诺轩和莫乃光,「长毛」梁国雄、学联前副秘书长岑敖晖、新民主同盟成员古俊轩、「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以及「长洲覆核王」郭卓坚接班人叶庆祥。

李大状称是日晚上便是万圣节狂欢庆祝活动,市民佩戴面具及化上浓妆在兰桂坊酒吧区狂欢,穿戴万圣节伪装「应节」的市民会否被指违反《禁蒙面法》,又或会否被视为参与非法集结?

24名泛民立法会议员由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名誉资深大律师陈文敏、大律师谭俊杰等人代表,「长毛」梁国雄由资深大律师潘熙代表,政府一方则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代表。

案件下午再续。

法庭记者:刘晓曦

民主派会议入禀司法覆核,反对政府《禁蒙面法》。
民主派会议入禀司法覆核,反对政府《禁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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