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拥护效忠 不是讲过就算

2019-10-31 10:45

港澳办发言人杨光昨日指黄之锋是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和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的祸首之一。(资料图片)
港澳办发言人杨光昨日指黄之锋是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和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的祸首之一。(资料图片)

昨天谈政府DQ黄之锋的政治问题,是对港独的对决,今天谈法律问题。恰好就看到港澳办发言人杨光就黄之锋DQ一事的表态,也是暗藏法律角度,不但作政治表态。港澳办作此发言,看来背后有法律高手,从中谋划。

我过去一直有注意到,法律要求候选人须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而选举主任对有问题的候选人提问,主要是诘问他现时对港独或自决的看法。问题是这只是询问候选人如今的表态,只要他够大胆乱答,理论上不会有人被DQ。而现实上被DQ者,皆因他们答也不肯答。

港澳办发言人杨光的评论,终于触碰到上述核心问题。杨光在撑港府DQ黄之锋的决定之馀,表态话:「黄之锋多年来大肆宣扬所谓自决等港独主张,公然否认香港是中国的一部份,在此次修例风波中频频向外国势力摇尾乞怜、乞求干预,是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和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的祸首之一,从根本上不符合参选人须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资格要求。」

选举主任追问黄之锋如今对自决的态度,是一个狭义的角度,也可视为较学术性的角度。估计特区政府为求稳阵,从狭义的角度入手,即是一个候选人他连参选时也不肯明确表态反对自决的主张,指控他不拥护《基本法》一定无衰,最后不会打输官司。

问题是一个即使是口头上愿意无条件反对港独或自决的候选人,如果他现实上的言行不拥护《基本法》,或不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否让他过关呢?按港澳办较广义、较整体性的标准,就不应过关了。

或许有人问较广义的标准是否不符合法律?答案是否定的。这种标准也符合法律,只是较难证实而已。举一个简单例子,一个候选人经常去烧国旗,过去被捕判刑几次。他要参选,选举主任问他时,他说他百分百拥护和效忠,选举主任应该信吗?这些DQ事件,最后很大机会诉诸法庭,到时政府就要拿出被DQ者不拥护或不效忠的证据,要取信于法庭,当然不能乱来。

以黄之锋的例子,看拥护《基本法》的问题,如今他在言语上也不愿百分百去否定自决的主张。假设他愿意百分百否定,他是否算是拥护呢?主要看过去一段时间,他自己和他所属的香港众志,有无推动自决这个理念呢?若有推动,就有违《基本法》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份」,就是不拥护《基本法》了。

至于效忠问题,黄之锋一直要求美国干预香港事务,要求美国制裁香港,这又是否效忠香港呢?

不要以为一切都是言论自由,以为反对派甚么也可以做。宪制上容许有「忠诚反对派」(Loyal Opposition),要求反对派也要对国家、对宪制效忠。在英国的维多利亚时代,执政党议员和反对党议员分坐在英皇的两侧,反对党是协助英皇监督执政党的运作。反对党不会勾搭别国来抵制本国。

一九四〇年美国大选中败给罗斯福的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温德尔.威基(Wendell Willkie)对「忠诚反对派」,有经典的诠释,他在败选宣言中话:「我向自己说,『你在未来四年的责任,是充当一个忠诚反对派。』……所以,就让我们不要陷入党派政争的错误中,徒然为反对而反对。反对之目的,必须是为了成就一个更强大的美国,而不是要削弱之。」

效忠,就是要对国家、对所属的地区忠诚。叫外国来制裁香港,算否「效忠」,令人怀疑。更重要的是拥护和效忠不是玩文字游戏,不可以讲过就算。(卢永雄)

全文刊于10月31日《头条日报》「架势堂」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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