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私隐公署称不宜评论院校公开闭路电视片段

2019-10-15 20:27

私隐专员公署表示,闭路电视录像片段可能是重要证据之一,不适宜就个别事件作评论。
私隐专员公署表示,闭路电视录像片段可能是重要证据之一,不适宜就个别事件作评论。

香港知专设计学院再度披露,失踪后浮尸海面15岁女生陈彦霖生前在校舍的闭路电视片段。私隐专员公署表示,近日收到有关应否公开闭路电视录像片段的大量查询,由于未能掌握个案的事实资料,警方仍在调查,相关闭路电视片段,可能是重要证据之一,公署不适宜就个别事件作评论。

私隐专员公署指出,《私隐条例》保障的个人资料,是指与一名在世人士有关及可确定个人身分的资料;但若闭路电视录像片段,涉及其他人士,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私隐,亦应予以保障,因为个人资料并不属于机构拥有,而是属于个人。

若要改变用途,除了引用豁免条款作为辩解外,机构可设法防止显露有关人士的身分,例如为录像片段内的其他人士遮挡容貌,或令其模糊至身分不被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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