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会选举】黄之锋回覆选举主任:提倡港人民主自决前途不违《基本法》
2019-10-15 17:28
区议会海怡西选区参选人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早前收到选举主任来信,询问是否以香港众志代表身份参加选举,及是否认同有关「民主自决」的主张。选举主任马周佩芬要求黄之锋在今日下午4时或之前回覆。黄之锋回覆选举主任,黄之锋促请马周佩芬尽快就他的答覆及提名表格,决定是否有效。
黄之锋批评,选举主任是政治审查。认为在信件要求我解释「如何不违背拥护基本法和确认书」,其实一早已假定违反要求,并将举证责任转嫁到他身上,要求他证明自己拥护基本法。黄之锋质疑,选举主任将他所有社区事务的参与都和香港众志拉上关系,是难以理解,强调是个人选择,与在香港众志并无关连。
黄之锋在信件中提及,并非以香港众志代表的身份参加是次区议会选举。对于是否认同香港众志提倡和支持香港人可以自决前途,黄之锋声称,提倡和支持香港人可以自决前途,即香港在《中英联合声明》基本方针政策于「五十年不变」限期届满后的前途问题,应让香港人共同参与决定。而他的立场是任何香港未来前途的决定,应在一国两制的宪政框架内进行。
被问及是否认同香港众志提倡和支持香港独立是自决前途的选项,黄之锋声称,他不主张香港独立,而他理解香港众志所提出的自决前途,并不具实际约束力, 亦不抵触《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和《联合声明》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根据《基本法》第12条,自决前途亦是在中国的主权下进行。他认为任何成为自决前途选项的主张,其先决条件是拥有相当民意基础,以符合民主原则。
黄之锋解释,他提倡和支持香港人可以自决前途,但这并不违背在提名表格内所作出关于拥护《基本法》及支持香港特区的声明。无论自决前途的结果为何,亦不代表该结果会对中国政府或香港政府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决前途的作用在于表达香港人的意愿,相信这并不违背《基本法》赋予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原则。黄之锋宣称,支持民主自决并不代表支持香港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
南区海怡西选区另一名参选人为新民党陈家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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