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立会IT界贿选种票】案件转介区院 14被告准保释押本月26日再讯

2019-09-06 16:47

首被告李为民获准以现金1万元保释外出。
首被告李为民获准以现金1万元保释外出。

2016年立法会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资讯科技界)涉贿选及种票勾当,廉署落案起诉共17名人士,当中包括一个的士协会的5名理事会成员,控告他们涉嫌参与贿选及种票勾当,致使多名人士以虚假资历登记成为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资讯科技界)的选民,以便他们在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中投票予某候选人。首宗案件的14名被告今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毋须答辩,案件将于9月26日在区域法院进行答辩,各人均获准保释外出。

其中5名被告为的士司机从业员总会(“的总”)的4名理事会成员及1名职员,依次为52岁李为民,的总会务总监;33岁杨耀鸿,的总副秘书长;51岁潘秀芳,的总文员;44岁王宣丽,的总财务总监;及45岁雷亚福,的总干事。

另外9名同案被告,依次为雷亚福3名妹妹,即39岁雷伟芳,会计文员;42岁雷丽芳,主妇;及45岁雷丽梅,收银员;23岁雷敬贤,学生;22岁陈永铿,学生;22岁郭家健,学生;22岁林泽谦,学生;及21岁吴嘉浩,发型屋助理;及48岁陈琪南,建筑工人,亦为雷伟芳丈夫的姐夫。

首被告李为民获准以现金1万元保释外出,其他被告则获准以5000千担保。除了第10被告陈永铿、第12被告林泽谦及第13被告吴嘉浩不获离开香港外,各人均须离港前24小时及回港后48内通知廉署,期间不能直接或间接接触控方第18至74名证人。

14名被告被控共14项罪名,即一项串谋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提供利益予他人;1项串谋诈骗;10项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接受利益罪;以及2项属交替控罪的串谋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提供利益予他人罪。

其中一项串谋控罪的被告为李为民、雷亚福、雷伟芳及雷敬贤。控罪指4人涉嫌于2016年4月14日至9月4日期间,一同串谋和与其他身分不详的人串谋,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无合理辩解而向共36名人士提供每人1000元,作为他们投票予某候选人的诱因。

该36人中,10人为本案被告,其馀26人是他们的亲属、同学及相关人士。

雷伟芳及雷敬贤另各被控一项交替控罪,即串谋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提供利益予他人,指二人分别涉嫌在上述期间,以相同目的向上述36人中的17名人士及6名人士各提供1000元。

另一项串谋控罪的被告为李为民、杨耀鸿、潘秀芳及王宣丽。控罪指4人涉嫌于2016年4月12日至7月16日期间,一同串谋和与的总另一名文员串谋诈骗选举事务处,即不诚实地:

(i) 输入240名人士的虚假专业资格及学历资料,向IEEE申请成为正式会员并完成申请;

(ii) 凭著该些人士所取得的IEEE会员身分,向选举事务处申请或致使向选举事务处申请登记成为资讯科技界选民;以及

(iii) 致使和诱使选举事务处职员批准有关申请,并将该些人士载入2016年资讯科技界的临时选民登记册及正式选民登记册内,使他们有权在资讯科技界选举中投票。

其他6项控罪指雷亚福、雷伟芳、雷丽芳、雷丽梅、雷敬贤及陈琪南分别涉嫌于或约于2016年5月21日,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无合理辩解而接受1000元作为他们投票予某候选人的诱因。

另外3项控罪指陈永铿、郭家健及林泽谦分别涉嫌于或约于2016年5月22日以相同目的接受850元。

馀下一项控罪指吴嘉浩涉嫌于或约于2016年5月22日以相同目的接受700元。

法庭记者:陈紫君

建立时间12:31
更新时间16:47

被告王宣丽。
被告王宣丽。
被告潘秀芳。
被告潘秀芳。

被告陈永铿(右)。
被告陈永铿(右)。
被告林泽谦(中)。
被告林泽谦(中)。

被告杨耀鸿(最左)。
被告杨耀鸿(最左)。
被告雷敬贤。
被告雷敬贤。
被告雷亚福。
被告雷亚福。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