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立会IT界贿选种票】3名「的总」成员及职员准保释 押至11月再讯

2019-09-06 11:30

被告李林昌(右)。
被告李林昌(右)。

涉及2016年IT 界的立法会贿选事件,廉署分2宗案件先后起诉17名人士,当中包括一个的士协会的5名理事会成员,控告他们涉嫌参与贿选及种票勾当,致使多名人士以虚假资历登记成为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的选民,以便他们在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中投票予某候选人。第二宗案件为2男1女,包括一名的士司机从业员总会干事,3人今在区域法院提讯,毋须答辩,串谋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提供利益予他人等控罪,获准以现金5000元担保外出,案件押后至11月1日再讯,以待索取法律意见及文件,若离开香港须在离港前24小时及回港后48内通知廉署,并居住在报称的地址。

3名被告分为47岁李林昌,的士司机及的士司机从业员总会干事;60岁陈俊成,的士司机;及31岁陈晓彤,接待员,亦为陈俊成的女儿。

3人同被控一项串谋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提供利益予他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串谋控罪指他们涉嫌于2016年4月27日至9月4日期间,一同串谋和与其他身分不详的人串谋,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无合理辩解而向陈俊成、陈晓彤及陈氏的两名家庭成员和一名友人提供每人一千元,作为该五人投票予某候选人的诱因。

陈俊成及陈晓彤另各被控一项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接受利益,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1)(e)条。

两项控罪指陈俊成及陈晓彤分别涉嫌于或约于2016年5月21日,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无合理辩解而接受1000元作为他们投票予某候选人的诱因。

法庭记者:陈紫君

被告陈俊成(左);被告陈晓彤(右)。
被告陈俊成(左);被告陈晓彤(右)。
三人今在区域法院提讯。 资料图片
三人今在区域法院提讯。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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