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17人 涉2016年立会资讯科技界选举贿选及种票

2019-09-05 14:26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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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过去3日(9月2日至4日)分两宗案件先后起诉17名人士,当中包括一个的士协会的5名理事会成员,控告他们涉嫌参与贿选及种票勾当,致使多名人士以虚假资历登记成为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资讯科技界)的选民,以便他们在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中投票予某候选人。首宗案件的14名被告将于明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

其中5名被告为的士司机从业员总会(的总)的4名理事会成员及一名职员,包括52岁被告李为民,为的总会务总监;33岁的杨耀鸿为的总副秘书长;44岁的王宣丽为的总财务总监;45岁的雷亚福为的总干事;及51岁潘秀芳为的总文员。

另外5名同案被告,包括雷亚福3名妹妹,39岁雷伟芳,任职会计文员;42岁雷丽芳为主妇及45岁雷丽梅,任职收银员;雷亚福的23岁儿子雷敬贤,仍为学生;及48岁陈琪南,任职建筑工人,为雷伟芳丈夫的姐夫。馀下4名被告为陈永铿,22岁,学生;郭家健,22岁,学生;林泽谦,22岁,学生;及吴嘉浩,21岁,发型屋助理;同为与雷敬贤相关的人士。

14名被告被控共12项罪名,即一项串谋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提供利益予他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一项串谋诈骗,违反普通法;以及十项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接受利益,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1)(e)条。

其中一项串谋控罪的被告为李为民、雷亚福、雷伟芳及雷敬贤。控罪指4人涉嫌于2016年4月14日至9月4日期间,一同串谋和与其他身分不详的人串谋,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无合理辩解而向共36名人士提供每人1000元,作为他们投票予某候选人的诱因。该36人中,10人为本案被告,其馀26人是他们的亲属、同学及相关人士。

雷伟芳及雷敬贤另各被控一项交替控罪,即串谋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提供利益予他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两项交替控罪指雷伟芳及雷敬贤分别涉嫌在上述期间,以相同目的向上述36人中的17名人士及6名人士各提供1000元。

另一项串谋控罪的被告为李为民、杨耀鸿、潘秀芳及王宣丽。控罪指4人涉嫌于2016年4月12日至7月16日期间,一同串谋和与的总另一名文员串谋诈骗选举事务处,即不诚实地输入240名人士的虚假专业资格及学历资料,向IEEE申请成为正式会员并完成申请;凭著该些人士所取得的IEEE会员身分,向选举事务处申请或致使向选举事务处申请登记成为资讯科技界选民;以及致使和诱使选举事务处职员批准有关申请,并将该些人士载入2016年资讯科技界的临时选民登记册及正式选民登记册内,使他们有权在资讯科技界选举中投票。

其他6项控罪指雷亚福、雷伟芳、雷丽芳、雷丽梅、雷敬贤及陈琪南分别涉嫌于或约于2016年5月21日,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无合理辩解而接受1000元作为他们投票予某候选人的诱因。另外三项控罪指陈永铿、郭家健及林泽谦分别涉嫌于或约于2016年5月22日以相同目的接受850元。馀下一项控罪指吴嘉浩涉嫌于或约于2016年5月22日以相同目的接受700元。

第二宗案件的3名被告为李林昌,47岁,的总干事;陈俊成,60岁,的总会员;及陈晓彤,31岁,接待员,陈俊成的女儿。3名被告将于明日(九月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3人同被控一项串谋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提供利益予他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串谋控罪指他们涉嫌于2016年4月27日至9月4日期间,一同串谋和与其他身分不详的人串谋,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无合理辩解而向陈俊成、陈晓彤及陈氏的2名家庭成员和1名友人提供每人1000元,作为该5人投票予某候选人的诱因。

陈俊成及陈晓彤另各被控一项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接受利益,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1)(e)条。2项控罪指陈俊成及陈晓彤分别涉嫌于或约于2016年5月21日,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无合理辩解而接受1000元作为他们投票予某候选人的诱因。2宗案件所有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应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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