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美容案】女被告上诉 指控方需证明失职行为是否能定性为严重疏忽
2019-09-05 12:38
前年审讯的DR美容误杀案,陪审团未能就其中一名女被告麦允龄达成有效裁决,法官下令就其误杀罪名重审,不过麦一方提出因严重疏忽导致的误杀涉及重大的法律观点,早前获批出上诉许可申请,案件今在终审法院开审。就控方在证明被告的失职行为是否能被定性为严重疏忽时,代表麦的资深大律师邓乐勤指控方除了按照客观合理的标准作出衡量外,亦要同时证明被告的主观思想状态是应受谴责的。
邓学勤指,严重疏忽引致他人死亡的罪名一共包含四项构成要素,即被告对死者负有谨慎责任;被告违反了该谨慎责任;被告人违反谨慎责任的失职行为导致死者死亡,以及被告人的失职行为必须能被定性为严重疏忽。在证明被告人的失职行为是否能被定性为严重疏忽时,控方除了属须按客观合理人标准去衡量外,即被告的行为有否达到一个合情合理的常人的标准,亦须证明被告的主观思想状态是应受谴责,即主观地察觉到死者接受疗程时有明显和严重的死亡风险。
邓学勤续指,若只遵循客观合理标准,被告被用以他人的行为去衡量,则会导致不公的定罪。
代表律政司的布思义资深大律师则指,严重疏忽引致他人死亡的罪名是为了保护病患等群体,陪审团在作出裁决时已会考虑被告的主观思想状态,故不应要求控方问及有关被告案发时的主观思想,并证明该思想是应受谴责。
法庭记者:陈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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