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立会法律顾问再去信保安局 要求澄清法院权力
2019-06-07 15:30
立法会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曹志远再度致函保安局,要求就修订《逃犯条例》作多点澄清,包括法官是否可考虑在《逃犯条例》无明确交代的其他因素及人权保障,期望局方下周三立法会大会审议条例之前回覆。
曹志远在信中要求当局澄清,检查个案是否「错误、不公或压迫」,是否可由法官按《逃犯条例》在交付审判程序中使用,抑或只能由行政长官运用。而在相关程序中,法官能否考虑并不载于《逃犯条例》,以及修例后特别个案移交协议以外的其他因素或有关人权的保障。最后,纵使移交个案满足到《逃犯条例》的要求,法官是否有剩馀酌情权决定,不作移交。
曹志远又在信中引用以往案例,指出行政长官不解释移交逃犯的行政命令,是惯常做法。立法机关亦无要求特首解释原因,同时在普通法中,也无列明政府有相关义务。因此,曹要求局方澄清,法律有否要求行政长官解释移交决定。
曹又按此要求局方澄清司法覆核权,法庭在处理特首决定移交的司法覆核时,是否不能检视移交决定的条件;法庭亦可否考虑,并不载于《逃犯条例》及修例后特别个案移交协议内的其他因素或与人权相关等保障。
曹志远又要求当局澄清,行政长官以及法庭在考虑移交问题时,会否考虑起诉罪行的时效。
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认为,曹志远提问责无旁贷,因为现时条文未写明法庭的权力,但政府不停表示法庭有把关的能力,乃有误导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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