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反驳曾钰成 按实际情况产生特首
2021-01-24 08:35
全国政协副主席、前行政长官梁振英上周向传媒表示,行政长官可改由协商产生,毋须修改《基本法》。对于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日前在《灼见名家》访问中称协商产生行政长官不符合《基本法》的「循序渐进」规定,梁振英昨在社交平台撰文反驳,《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提到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要按「实际情况」,而香港的「实际情况」是按《基本法》规定的选举及普选提名规定都不符合泛民对认受性的要求,强调这个是现实政治问题,若然对其视而不见只会强吞苦果。
继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表态指历任行政长官均由选举产生,认为沿用选举产生较好,曾钰成亦在《灼见名家》访问中解释,规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由三款组成,梁振英只提及其中的第一款。而第二款列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包括三个要素:「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和「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既然普选是最终目标,从选举改由协商产生行政长官是退步而不是进步。」
曾续指,第三款列明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规定,反问如果不是按附件一的规定产生,如何符合《基本法》要求。他说:「完整地解读《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我认为不可能『明天以协商产生行政长官』。」
梁振英昨撰文不点名反驳曾钰成的言论,指《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开宗明义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接着第二款内容是,「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用意清晰,即是每一届的产生办法都要当时的「实际情况」,如果决定要朝着「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目标进发,才要「循序渐进」。
梁强调,《基本法》没说每一届都要「循序渐进」,更加没说有了选举之后,第一款规定的「或协商产生」就被废止。在讨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焦点和重点,应按香港今天的「实际情况」进行,如果刻舟求剑,对香港近年的巨大变化视而不见就要强吞苦果,「这是现实的政治问题,不是学术、理论或理想问题。」
至于用选举办法产生的特首的认受性是否比协商产生的较高,梁表示,泛民一直认为特首选举方式没认受性,并指普选提名程序「等同筛选」,唯一可以满足泛民对认受性的要求,就是把《基本法》第四十五条中特首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这规定删除。他反问,「对泛民这个所谓认受性的要求,有人敢站出来答应吗?」
他强调,香港「实际情况」是《基本法》规定的选举及普选提名规定都不符合泛民要求,泛民会继续阻止政府达至根据《基本法》规定的普选目标,「循序渐进」无从谈起,呼吁「我们不能有美丽的误会,更不应有幻想」,要醒起来。
另外,刚从北京返港的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表示,会议未到此问题,「梁振英说了事实,就是联合声明谈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都提及到可协商或选举产生。他只是说了事实,我们已经尝试了选举产生,我想都是朝着这个方向吧。」
片段获「灼见名家」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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