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盘】英国有「三权分立」吗?
2020-09-03 07:53
最近,因为通识科教科书送检,教育局删除有关港政治制度属于「三权分立」的描述,再次引发香港政治制度是否「三权分立」的争论。这个争论其实已持续多年,因为北京主管香港问题的官员和「护法」,一向认为香港的制度是「行政主导」而非「三权分立」,特首林郑月娥日前指香港没有「三权分立」制度,就用了内地的一套说法。
究竟香港的制度是否「三权分立」?其实涉及「三权分立」的政治学概念。根据大学政治学的教科书,「三权分立」最典型的制度,是美国政治制度。美国总统、国会及法院各自有不同的权力来源,三者互相制衡,互不从属。代表行政机构的总统除了行政命令外,提出的财政开支预算及法令,需要得到参众两院通过;参众两院通过的法案,若没有总统签署,亦无法完成落实;而最高法院作为美国宪法的守护者,则有违宪审查权,可以裁定总统及国会通过的法令是否合宪。
混淆「司法独立」概念
这种「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民主国家是否通行呢?并不尽然。作为代议政制发源地的英国,其政体在教科书上就被称为「议会至上」而非「三权分立」。由于英国并非成文法国家,在普通法制度下,法院透过判案及案例有某程度上的立法功能,但由于没有宪法,对于议会制订的法律,法院并没有违宪审查权,无权推翻议会所立的法例;而英国政府内阁亦由议会多数党组成,政府与议会某程度上是「同为一体」。这种体制,被视为「分权最弱」的政体。因此,法律界议员郭荣铿将「三权分立」与普通法挂鈎,指林郑否定三权分立是不尊重司法,其实是混淆了「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概念。
至于香港,殖民地年代,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引入立法局选举之前,立法局议员和法官都是由殖民地总督委任,香港法院终审庭亦在英国而非香港,因此这殖民地政体当然谈不上「三权分立」,而是总督专权。北京决定收回香港后,构思香港制度「五十年不变」,本来是想将殖民地制度移植过来。但其后《基本法》制订的政制,立法会与特首有不同的权力来源和职责,而法院亦有《基本法》的有限解释权力,令行政、立法、司法的「分权」及「制衡」比殖民地时代更为清晰明确。
不过,中央一直不认同「三权分立」这个说法,因为这说法有「三权均等」的含义,但在《基本法》设计中,「三权」并非均等,政策制订的权力基本上由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机关主导,属于「行政主导」,立法会基本上并无政策创议权;而且「三权分立」一般形容主权国家,有「权力自在」的含义,忽略了香港作为特区,由中央授权的概念。或者,正如不少论者所言,香港政制在《基本法》已有清晰规定,是否用「三权分立」作描述,实际意义其实不大。
杜良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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