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遗产平权案 政府终极上诉押后裁决

2024-10-09 00:00

李亦豪(左)代已离世丈夫吴翰林,继续同志遗产平权官司。
李亦豪(左)代已离世丈夫吴翰林,继续同志遗产平权官司。

3年前抑郁自杀的男同志于生前担心自己死后丈夫无法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继承其财产,提出司法覆核、获判胜讼。政府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件昨开审。律政司陈词指,家事法规定异性伴侣婚后有赡养责任,但同性伴侣不能在香港注册结婚及没有赡养责任,故两者并非合适的比较对象;同志一方则指同性伴侣在伦理上同样有责任赡养配偶,认为没有基础以赡养责任去区分同性和异性伴侣。终院法官押后裁决、择日颁下判词。

上诉人律政司司长,昨由御用大律师Monica Carss-Frisk代表。答辩人李亦豪,昨由御用大律师Timothy Otty代表,司法覆核原本由李的丈夫吴翰林提出,吴逝世后由李接手案件。

高院在司法覆核聆讯时,裁定《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中「有效婚姻」的定义差别对待异性和同性已婚伴侣,构成非法歧视。
指同性伴侣无赡养责任

上诉方昨陈词指,异性伴侣婚后负有终生赡养责任,而同性伴侣因非香港注册、并没有此责任,因此异性和同性伴侣存在差异,在条例中并非合适的比较对象,而生前责任与死后权利亦应有所关连。

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关注,兄弟姊妹等家属也可继承遗产,海外结婚的异性伴侣亦受条例保障,当中甚至包括「一夫多妻」等例外情况,为何将同性伴侣排除在外。

上诉方续指,同性伴侣不能在香港办理离婚,加上在其他政策和法律中所承认的「有效婚姻」都是指异性婚姻,应保持一致定义及避免混乱,而且政府亦因岑子杰一案的判决,将制订同性伴侣的替代法律框架,若本案「斩件式」修订有效婚姻定义,会影响连贯性。同性伴侣亦非没有选择,他们仍然可以透过立遗嘱去确保伴侣拥有遗产继承权。

答辩方陈词表示,其他家属均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撇除同性已婚伴侣是不合理及不公,而且同性伴侣婚后同样有道德责任去支持另一半财政,故赡养责任不足以成为区分同性和异性伴侣的理由。此外,政府至今仍未公布同性关系替代框架的进展,而即使同性伴侣在香港没法办理离婚,他们仍然可以到海外处理。

案件编号:FACV 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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