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男生宿舍非礼「组妈」罪成还柙下月判刑

2024-08-21 00:00

被告潘启尧非礼罪成还柙。
被告潘启尧非礼罪成还柙。

22岁香港大学男生在宿舍非礼「组妈」案昨在东区法院裁决,暂委裁判官邓子楷裁定被告两项非礼罪成立,案件押后至下月3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判刑,以待索取背景、社会服务令以及感化报告,期间被告还柙。邓官指被告自辩时经常改变说法,裁定其证供不可信及不可靠,而法庭看不到事主X的行为有机会令被告误信二人关系亲密,也未能理解为何X的行为会向被告传达错误讯息;X说被告在案发日所做的行为令人反感,对她造成很大影响。
官指自辩常改说法不可信

被告潘启尧,被控于2021年12月31日在香港大学李兆基堂房间内,两度猥亵侵犯X。

邓官裁定被告事发时曾在X的宿舍房间内以下体摩擦X的臀部并上下郁动、用手扶她的腰,而X曾要求被告离开;X无同意被告的行为,而且受惊,被告是有意图作出猥亵行为。邓官亦裁定被告其后在X面前露出已勃起的阳具要求性交,虽然二人没身体接触,但被告行为有猥亵性质、冒犯到X并令她害怕,因此裁定两项非礼罪成。

邓官解释法庭裁定被告证供不可信的原因。被告说自己事发时身穿紧身短裤,而裤头带绑成一个结,所以根本不可能轻易在X面前露出自己的阳具。邓官说不接纳此说法,因为裤头的橡筋位置有弹性。

被告也自称当时醉酒,记不清案发时的事,但邓官指被告回覆X的讯息时表达清晰,在庭上也能清楚讲述他身处X房间时的动作及持续时间,因此不接纳他受酒精影响的说法。

邓官指,事发时房内有其他同学,法庭难以理解为何被告声称喜欢X , 却对她做出如此不尊重的行为。被告也未能提供有力证供,证明X
对他作出超越朋友界线的行为。

被告自辩时称,案发期间他在X的宿舍房间协助收拾物品,以为X能够接受与他作近距离身体接触。他说:「所以我用咗我下体去䟴佢一下」,而X没有立即走开,于是被告再做一次相同动作。被告承认自己曾问X:「如果我好大抽呢」、「你可唔可以帮我解决呀?」,但称不曾露出自己下体。

案件编号:ESCC24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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