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消防车风波 港府获胜诉

2024-08-02 00:00

政府曾邀学者调查,发现油压升降台消防车有变形隐患,结构上不稳定不安全,不宜使用。
政府曾邀学者调查,发现油压升降台消防车有变形隐患,结构上不稳定不安全,不宜使用。

政府物流服务署16年前斥资7000多万元购入23架法国制消防车,惟因射水无力、部件过热等缺陷而无法使用,政府其后因货不对办决定终止合约,反遭法国制造商入禀索偿,指政府无权终止合约。法官欧阳桂如昨于高等法院公布裁决,指港府专家证供显示油压升降台消防车的确存在重大缺陷,法国制造商从未正面回应或反驳,裁定政府胜诉并成功反申索,可获赔偿折合约7700万港元。
原告为法国制造商Echelles Riffaud S.A.,被告为香港政府。判词指,原告2008年成功投标,先后与港府签订3份合约,为消防处制造供应2批共17架油压升降台消防车及6架转台云梯消防车。

油压升降台消防车通过相关工厂验收测试等供港后,2010年5月训练期间发生意外,事后油压升降台消防车被发现射水无力、部件过热等重大缺陷,翌年政府因货不对办决定终止3份合约。原告否认油压升降台消防车存在重大缺陷,并指政府已经签收,故政府无权终止合约,遂入禀索偿,政府亦反申索要求赔偿。
射水无力部件过热等

判词指出,政府已经支付全额并签收两批油压升降台消防车,因此无权终止两份合约,惟可得赔偿逾733万美元(折合港币约5730万元);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一方查询转台云梯消防车相关工厂验收测试资料时,原告一直没有回覆,因此原告违约,政府有权终止转台云梯消防车合约,可获赔偿逾262万美元(折合港币约2050万元),政府一方兼得讼费。

案发时有报道指消防处于2008年花费7000万港元买入油压升降台消防车,以更换部分消防车,但该批法国制消防车疑不适应香港炎热天气或质素欠佳,翌年8月及2010年6月抵港后,2010年5月中消防员用首批油压升降台消防车训练时发生意外,其中一辆油压升降台消防车中,带有吊杆的伸缩水管的2个支撑支架损毁,其后再出现怪声,属吊杆变形先兆,然后又发现水压不稳射水无力等重大缺陷,政府邀请学者独立调查,发现油压升降台消防车有变形隐患,结构上不稳定不安全,不宜使用,因此一直未投入服务,长期闲置宋王台政府车房。

案件编号:HCA 18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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