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破「炸弹计划」 拘屠龙骨干搜出避弹衣

2024-06-20 00:00

警方搜出2件避弹衣。
警方搜出2件避弹衣。

屠龙小队及吴智鸿团夥等人涉串谋在游行中设置炸弹案第37天审讯。警员作供指2019年12月8日展开拘捕行动前,从训示中知悉事件与枪械炸药有关,在两名被告身处的房间搜出2件避弹衣,在庭上观察避弹衣后称其中一件内有好像搪瓷物料的板子。 

2019年隶属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的时任警员刘俊髜作供指,12月8日按指示到湾仔展鸿大厦(早前证供指是屠龙小队的安全屋)拘捕被告张铭裕,警员到场后把一同身处睡房的张铭裕和另一被告严文谦分开,刘把张铭裕带到厕所,确认其身份后,以「非法集结」罪拘捕张铭裕,其于警诫下称「咩都唔知」,刘在他身上和背包搜出2部电话、衣物等。控方展示睡房照片,指有2件避弹衣在床边,刘指当时没有留意。

在辩方盘问下,刘俊髜称当日先在展鸿大厦楼下等候,到达单位见大门已经打开,进入一间睡房后,眼见张铭裕蹲在床边。辩方问当时有否听到黄振强于隔壁的房间很嘈吵,有人大叫?刘回答没有留意,亦没有听到大叫声。

辩方续指刘俊髜撰写的纪录中,提到在张铭裕身上搜到的其中一部电话镜头有损毁、没有电话卡,刘确认,但不同意辩方指出并非在张铭裕身上搜获。刘指进行拘捕行动前得悉案件与枪械炸药有关,但收到的讯息很少,又不知道涉案人物与屠龙小队有关。辩方质疑警方以较轻微的罪行拘捕被告,令他们披露更多详情,刘否认说法。

当日在场任证物员的时任警员黄沛尧作供指,同僚「爆门」进入单位后,黄在张铭裕和严文谦身处的睡房床边检取一部电话及2件黑色避弹衣。黄即场拆除控方提供的避弹衣证物,黄称2件皆属不同款式,分别拿出夹层板作比对,指其中一件的板子物料似是搪瓷,另一件则多于一层,有发泡胶等物,黄称是首次见避弹衣被额外放置其他物料。

严文谦代表大律师梁鸿谷向黄沛尧指出其于目标单位被爆门时因被同僚「遮住」,故未能看清楚爆门过程,黄同意。梁大律师续问道「咁你听到声㗎,系砰砰声定系用炸药」。法官张慧玲听罢即向梁大律师指其明知道警方不会使用炸药进行爆门,着其「唔好加咁多自己形容词,尽量要问乜就问乜」,又指以往曾提醒梁大律师需注意相关情况。
法官多次关注辩方律师盘问方式及用词

梁大律师另向黄沛尧指出,警方进入睡房时避弹衣没有置于床边,而是放在客厅,黄否认。梁又问黄,知否本港可合法购买避弹衣,黄回答是违法,梁称可上网查资料,在旺角广华街一带便可买到避弹衣,法官张慧玲闻言斥「你系咪畀紧口供,唔系就收声」,控方提醒陪审团不可于网上寻找资料。法官及后向庭上众人重申黄只是根据其认知称于香港购买避弹衣为不合法。

时任警员李维峻确认于2020年1月17日在长沙湾香港工业中心的「3C工作室」拘捕被告赖振邦,李供称当时赖振邦坐在凳上,面向工作枱,确认赖振邦身份后以涉「串谋意图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罪作出拘捕。当赖振邦被李带离单位、在青山道等候警车时,赖振邦突然高呼自己全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叫途人为他寻找律师,又称自己暂时未有受伤,并重复以上内容数次。李对情况感诧异,惟表示黑暴期间拘捕其他人士时都有类似经验,即被捕人士高喊自己名字及叫他人代为寻找律师,但赖振邦更为激动。

辩方指,纪录显示李维峻与同僚当日在「3C工作室」逗留约2小时,指出警员曾武力对待赖振邦,李维峻称并无其事。李同意赖振邦三次录影会面均保持缄默,上司没有作其他指示。负责检取证物的警员刘德培指在「3C工作室」检取约20部电子器材,其中一部有赖振邦生活照,便向上司汇报该电话应是属于赖振邦。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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