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暴动罪成囚36至45月

2023-01-29 00:00

三名判刑最重的其中一名被告吴柏熹,被判监禁四十五个月。
三名判刑最重的其中一名被告吴柏熹,被判监禁四十五个月。

(星岛日报报道)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一日尖沙嘴警署外的弥敦道一带有大批示威者集结,向警署投掷汽油弹及砖头,期间令一名站近警署围墙的警员双腿遭烧伤。八名分别被控暴动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的被告,昨在区域法院判刑,法官林伟权指虽然没有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亲自作出破坏社会安宁行为,但他们在场支持及鼓励施暴者,壮大暴动人群的声势,乃判处因暴动罪的七名被告监禁三十六个月至四十五个月不等,而一名暴动罪脱的被告则因管有两支雷射笔,被判囚监禁十一个月。
案中八名被告依次为马孝文(二十七岁,社工)、郑智健(二十五岁,冷气技工)、吴柏熹(二十四岁,学生)、谭炜诚(二十六岁,马会职员)、杨梓信(二十五岁,无业)、陈振华(三十二岁,地盘管工)、陈嘉(三十五岁,电脑技术员)及林祖童(二十四岁,兼职员工)。

郑智健早于审讯前承认暴动及管有攻击性武器两罪;六名不认罪被告马孝文、吴柏熹、谭炜诚、杨梓信、陈振华、陈嘉,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罪成;陈嘉因管有以水和芥末混合而成的喷剂,另被裁定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林祖童早前则被裁定暴动罪脱,但因管有两支雷射笔,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
1名警员烧伤双腿

林官指,暴动罪成的被告们明知涉案该段弥敦道发生示威,蓄意到场及留下去壮大暴动人群的声势,意图成为暴动人群的一分子,藉此鼓励及支持其他暴动者,即使自己没亲自作出破坏社会安宁行为,也属参与了涉案暴动。

林官认为如果没有不积极的支持者鼓励施暴者,施暴者势单力薄,便不会那么明目张胆地作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虽然施暴者刑责较重,但支持者的刑责也不会轻。

而涉案暴动在尖沙嘴核心地带持续近一小时,参与人士数百至上千,事件令一名警员烧伤双腿,现已完全康复。

有些被告透过代表律师向法庭表示,案件等候三年多才审讯完毕,期间令被告倍感压力,冀法庭酌情轻判,惟林官强调,「法庭工作繁重,控辩双方多项争拗令审讯变得冗长,被告等人犯法但却选择不认罪或迟认罪,造成时间流逝,实难怪人。 」
脱罪被告藏雷射笔囚11月

林官指吴柏熹、谭炜诚、陈振华在审讯中作出伪辩,除了没有案底外没有额外扣减,判处三人监禁四十五个月。马孝文、杨梓信及陈嘉则因没有出庭自辩及同意大部分案情而获额外扣减一个月,马孝文及杨梓信被判监禁四十四个月;陈嘉另因患有克隆氏症(即慢性肠道发炎和溃疡)而获额外扣减三个月,但因管有芥末水剂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另被判监禁四个月,经计算后陈嘉因两罪共判监四十二个月。

郑智健早在审讯前承认暴动及管有攻击性武器两罪,考虑到他认罪及没有案底等因素,经酌情减刑后被判监禁三十六个月。另外被裁定暴动罪脱、因管有两支雷射笔而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的林祖童,则被判囚十一个月。案件编号:DCCC 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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