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认识国安委

2023-01-12 00:00

释法之后,有谁不知道特区有一个国家安全委员会?在《香港国安法》第14条下,国安委的职能包括研判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及制订和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有人问,国安委的职能是否与法庭重叠,甚或削弱了司法系统的独立性。简单而言,答案是不。

事实是,有《国安法》的地方便有类近国安委的国家安全机构。在英美,这机构叫国家安全会(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一般而言,不同的国安委均是一种极高层次的政府机构;在美国,成员包括总统、副总统、国务卿等。美国国安会的职能包括向美国总统就如何统筹国军、民部门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政策或措施,及回应外部恶势力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由此可见,美国的国安会与特区的国安委之职能相当接近。

不少人有一个误解,以为国家安全是一个法律问题,这想法并不正确。国家安全主要是一个政治和保安课题;只有当涉及刑事罪行或有关人权之争议时,才会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需由司法系统负责处理。
法庭权力不能凌驾国家安全

当法庭需要处理国家安全问题时,一般法庭亦需尊重和接受政府在国家安全方面的看法和结论。举一个例子,二○○九年美国最高法院有一宗名为贺尔特对人道法律工程(Holder v. Humanitarian Law Project)的案件。在案中,美国政府把一个民间组织定性为外国恐怖组织,但却没有提出法庭可以接纳的证据。美国最高法院在判词中指出,法庭应当尊重及接受政府在国家安全方面的判断和结论,因为一般很难要求政府就有关情报和讯息在法庭上成功举证。在这方面,法庭缺乏足够的资源和经验处理港安问题,因此很多时必须接受在这方面的结论是基于难以呈堂的情报和资料多于法庭可以接受的确实证据。

这处理原则并非一种独特的法律原则。例如在普通法下,政府一向有特权可以拒绝向法庭提交有关国家机密的资料或证据。在英国,政府可以国家或公众利益为由拒绝披露任何资料或证据,而法庭则必须接纳政府在这方面的决定,更不能质疑此决定是对或错。这基本原则体现了无论在普通法或大陆法下,法庭的权力也不能凌驾于国家安全和利益之上。

当然,虽然政府有此不能被质疑的权力,但也必须以一个负责任和尽量尊重法庭及个人权利之原则下行使这权力。不过大家也不要忘记,国家安全是保护国家和制度的存在和得以持续之最重要考虑;国家和制度不安全便没有甚么个人权利可言。因此,没有社会能接受个人权利可凌驾于国家安全和利益之上。如果大家明白这原则便相信可以理解为何在必要和合理的情况下,我们和法庭必须绝对尊重和接受政府在国家安全问题上的研判和决定。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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