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覆核警查手机资料被驳回

2022-08-31 00:00

黎智英申请覆核被驳回兼付堂费。
黎智英申请覆核被驳回兼付堂费。

(星岛日报报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两部手机前年被警方检取,本月初入禀高院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国安法》指定裁判官罗德泉上月批出授权国安处检取手机资料的手令。主审法官陈嘉信昨驳回覆核申请,另下令黎智英需支付讼费。陈官强调《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给予警方额外权力去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新闻自由并非绝对权利,手令足以涵盖「新闻材料」,故警方获批手令后有权查阅手机内包括新闻材料的电子资料,但仍不可检视涉及「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陈官另批准七天暂缓执行令,即警方在七天内不得解封及查阅资料,以待黎智英向上诉庭申请暂缓执行令。
警方在今年七月八日根据《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向《国安法》指定裁判官罗德泉申请手令,以检取黎智英两部iPhone内的电子资料,当中包括新闻材料,但不包括涉及「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黎智英一方争议实施细则中所指的「指明证据」是否涵盖新闻材料,而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裁判官并没有司法管辖权去根据《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批出检取及查阅新闻材料的手令,惟陈官认为此说法站不住脚,如指《国安法》及《实施细则》没有对新闻材料的司法管辖权则有违常理。

陈官在判词中表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授权警方处理危害国安案件时,获得「额外权力」,若国安法与条例相悖,应以《国安法》为优先。实施细则中所指的「指明证据」是指「包含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证据的『任何』物件」,并没有排除新闻材料,而且新闻自由并非绝对权利,不等于可以全面禁止检取、出示或披露新闻材料。陈官指罗官批出手令时已知道手机内有新闻材料,并权衡了新闻自由及公众利益,故警方按《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申请的手令,有权检取及查阅包括新闻材料的电子资料。
警方7日内不解封及查阅

代表黎智英的大律师关文渭研究判词后,申请暂缓执行本案裁决,律政司则指本案没有任何合理争辩之处,陈官经考虑后认为上诉没有明显成功机会而驳回申请,但批准在等待上诉期间暂缓本案裁决,即警方七日内不能解封黎两部iPhone内包括新闻材料的电子资料。陈官下令黎智英一方需在本周三下午四时前提交上诉通知书及申请暂缓本案裁决的决定,亦需在九月一日下午四时前向法庭提交上诉书面理据。案件编号:HCAL 738/2022及HCMP 12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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