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嘴暴动9人罪成 量刑高于3年9个月
2022-08-0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二○一九年大批示威者于尖沙嘴集结,九名男女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罪成,昨在区域法院求情。法官王诗丽表示虽然辩方希望本案量刑起点参考另一案的刑期,但因同级法院的判刑并无约束力,明言会把量刑起点高于三年九个月,王官在听取求情时亦直斥部分求情信有「反效果」,将案件延至本月十九日判刑。
王官昨开庭时已表明倾向采取高于法官游德康判处的量刑起点。辩方表示游官的判刑与此案是同一事件及案情,虽然此案被告参与及鼓励暴动行为,但无证据显示他们有投掷汽油弹,同类案件亦大约以三年九个月作量刑起点,律政司也没有覆核游官判处的刑期。
官斥部分求情信「反效果」
王官阅读被告李颖淇友人的求情信后,表示内容指「我认为他当时是对社会的爱护,对香港市民安全着想,宁愿身处危险的环境亦不愿离开」,王官直斥这种内容对判刑有「反效果」,辩方回应指,希望法庭只采纳该求情信对被告品格的评价而非对案情的理解。由于她及被告聂嘉宝在审讯前认罪,辩方希望就此获得四分之一的刑期扣减。
辩方续指,希望法庭考虑各被告的良好品格,二十四岁被告黄千溥更在案发前已创立社企「理想•点」以培训年轻人技能,可见黄有社会责任及使命感。至于部分被告亦表明于在囚期间会报读不同课程进修,冀王官能考虑多项求情因素后判刑。
辩方望考虑被告品格
九名被告依次为三十岁被告李颖淇、十七岁被告男学生、二十八岁被告廖伟明、二十七岁被告庄嘉灏、二十五岁被告聂嘉宝、二十四岁被告黄千溥、二十一岁被告罗后成、二十八岁被告潘冠雄及二十四岁被告罗汉铭,同被控于二○一九年八月十一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间的弥敦道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罗汉铭另被控无牌管有九粒已使用过的催泪弹壳。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 三三七、三三六——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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