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东电前高管 向公司赔7600亿

2022-07-14 00:00

兴讼索偿的东京电力公司股东,昨日步行往东京地方法院。
兴讼索偿的东京电力公司股东,昨日步行往东京地方法院。

(星岛日报报道)日本东京电力公司股东认为公司因福岛第一核电厂核事故遭受高额损失,向当年经营团队的五名高层管理人兴讼,要求赔偿公司二十二万亿日圆,东京地院昨日判决其中四人应赔偿十三万三千亿日圆(七千六百亿港元)。
4人负有赔偿责任

东京地方法院判决旧经营团队中的四人,合计须赔偿东京电力公司(简称东电)逾十三万三千亿日圆。这是认为旧经营团队在核事故须负民事责任的首例司法判决。东电股东们认为核事故造成公司必须负担废炉作业及赔偿离家避难民众等高额损失,对东电旧经营团队的五人,提出赔偿公司二十二万亿日圆的诉讼。前董事长胜俣恒久(现年八十二岁)、前社长清水正孝(七十八岁)作为经营最高层,前副社长武黑一郎(七十六岁)、前副社长武藤荣(七十二岁)、前常务董事小森明生(六十九岁)作为核能部门高管,其责任成为焦点。判决认定了除小森外的四人负有赔偿责任。

在审讯过程中,旧经营团队是否能够认知到巨大海啸可能侵袭核电厂采取适当对策,成为诉讼主要争议点。股东主张旧经营团队事前可以认知到可能会发生巨大海啸侵袭核电厂的情况,本应采取必要对策却怠忽职守。不过,旧经营团队认为,无法预测会因巨大海啸受灾,「假设就算可以预测,也来不及采取对策」,主张不应负相关责任。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福岛县附近海域发生九级特大地震,地震引发的巨大海啸袭击了福岛第一核电厂,造成核电厂一至三号机组堆芯熔毁。这是自苏联切尔诺贝尔核事故之后最严重的核事故。迄今已有至少上万名原告发起诉讼,向东电索赔。二○一二年三月,东电股东向当时的管理层五人提起该项诉讼,索赔金额在日本国内诉讼案件中属于历史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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