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司法互助的意义

2022-04-21 00:00

特区政府最近提出透过修改法例,与内地司法体制建立进一步司法互助,容许本港法庭承认及执行某类内地的民事判决。有人即时质疑这会否「冲淡」我们的普通法制度;又有人问为甚么要执行内地的判决,对我们有何好处?

提出这些质疑的人明显地对司法互助的本质和原则不大了解。首先,国际或不同司法领域之间的司法互助乃建基于国际法;简单而言,国际法可分两类: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和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一如其名,国际公法涉及的是国与国或司法领域之间的公共法律;法律的对象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因为在现实情况下没有法庭可以处理国际间或不同司法领域的纠纷,所以国际公法一般而言只可订下一些基本国际认许的法律原则或国际公约。国际公法一般对个人权益影响不大。

国际私法又名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冲突法要处理的,是因应跨境活动和关系所引发的民事诉讼。冲突法是唯一可处理司法领域以外之个人行为或关系,或涉及其他国家或司法领域之元素的案件;例如本地人与其他地方的人之商业,或引起民事责任之行为和关系。

无论我们谈的是国际公法或冲突法,背后的基本原则也是一致的,这便是所有地方的法庭都应一视同仁,互相平等对待,互相尊重。在这国际共识下,普通法特别推崇一项国际互相协助原则(Comity of Nations),要求普通法法庭尽量承认他国法庭之地位及合法性。当然,国际间也会订下一些最低标准,以确保执行其他地方的判决符合合理程序和公义。这些标准大致可从《国际人权公约》所订下的基本司法准则略见一二。但正如所有移交疑犯条例一样,最终的把关者仍属执行判决的当地法庭。假若执行法庭不认同域外判决符合程序公义或一般保障人权原则的话,法庭便会拒绝执行。
政治还政治 法治归法治

到了今天,内地的司法系统,特别是民事判决早已追上国际标准,在众多智库排行榜中,内地的民事司法素质早已名列榜中的首三分一,比起很多所谓民主国家更为进步,所以在是否符合国际最低标准方面早已不成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回归后的香港已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一国之下竟然互不承认对方的民事判决实在于理不合。

至于司法互助对我们有甚么好处,我们要看的不是本地的法律安排,而是要看法律安排背后不同司法领域间的共同互助协议。司法互助是相应对等的。协议背后的精髓是互相承认和愿意执行对方的判决。换言之,特区设立了执行内地判决的法例后,内地亦同时须设立对等的司法程序安排于有需要时执行特区的判决。特区法庭的判决若能在内地执行,对国际投资者以特区为诉讼及仲裁中心,将平添一份信心和吸引力,亦是进一步巩固我们国际金融及商业中心地位的必须途径,因此能与内地就此达成协议实乃香港之福。

我们明白到正如《移交疑犯(修订)条例》引致一九年的黑暴事件,很有可能也有人会利用谎言和歪理攻击这种互相执行民事判决的司法互助。但政治还政治,法治归法治,我们不能永远容许政治谎言破坏我们的金融中心地位。特区政府未来的工作是要不厌其烦地详细解释与内地互相执行民事判决的必要性。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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