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订金融稳定法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2022-04-07 00:00

人民银行公布《金融稳定法》的草案徵求意见稿。
人民银行公布《金融稳定法》的草案徵求意见稿。

(星岛日报报道)为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与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覆论证下,起草了《金融稳定法》,并于昨日公开徵求意见,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对重大金融风险,同时建立重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与境外展开监管合作,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意见稿提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商务活动。相信是要解决内地不合规金融平台理财产品泛滥的乱局。

据人行公布,《金融稳定法》的草案徵求意见稿共6章48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必要时,人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援。

意见稿提到,同时建立重大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认定风险外溢性强、波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重大金融风险,统筹指挥开展应急处置,议定处置方案,按照程式报批后实施。
未经批准不得设金融机构

人行指,情况特别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应当快速决策,按程式请示报告后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对等、互利的原则,与境外监管部门开展资讯共用和监管合作,及时、有效处置跨境金融风险。

人行指出,近年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但涉及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有必要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法律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意见稿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商务活动。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合规经营,在批准的业务和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股权架构,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建设,防范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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