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师背囊藏汽油喷漆罪成候判

2022-03-25 00:00

被告梁汉滔(中)须即时还柙至下月十四日判刑。
被告梁汉滔(中)须即时还柙至下月十四日判刑。

前年五月有网民发起抗议《香港国安法》实施的三罢行动,警方见二十八岁男设计师多次进出铜锣湾一大厦内的酒店,之后在大堂将其截停,并在其背囊中搜出多樽汽油、喷漆及钳等物品。被告否认两项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经审讯后昨于区域法院被裁定其中一罪罪名成立,须即时还柙至下月十四日听取求情及判刑,期间法庭会为他索取背景报告。

法官姚勋智裁决时指,被告的证供充满矛盾和不合理之处,不过就另一罪而言,控方难以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管有涉案酒瓶。

被告在审讯时自辩称,承认背囊内有可疑物品,自己当时想把它们丢掉,防止友人Billy作非法或示威时使用,而被告之所以愿意代他冒这个风险是因为对方是女友弟弟的朋友,自己有责任教其分辨对错。
还柙至下月14日判刑

姚官裁决时指,被告在有充分机会下竟从来没打开来察看内里究竟是甚么,即使被告要Billy分对错,大可直接告知,没有理由会擅自丢弃背囊。再者,被告表示对房间的使用和密码毫不知情,但如女警X的观察,他根本出入自如。

姚官续指,各名警员之间的证供互相支持,盘问下无动摇,故此接纳他们为诚实可靠的证人。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状况及地区,数日内发生的反国歌法及反国安法案件共四十二宗,被告知悉及管有这些物品且携带外出,唯一无可抗拒的推论是被告意图用以摧毁或损坏别人的财产,故此裁定他此罪罪成。

就第二项控罪而言,房间并非以被告名字租用,内亦包含其他人士的物品,况且DNA检测显示酒瓶及房内的面具有他人的样本,可排除被告管有涉案酒瓶。即使他是共同管有者,也难推论其必然用以损毁别人的财产,因此裁定他罪脱。

被告梁汉滔,被控于前年五月二十八日在铜锣湾利园山道五十四至七十号凤鸣大厦地下,保管或控制四十个铁钉连胶管、一支黑色喷漆、一把钳、一支装有约一一三八毫升绿色液体且内含电油的胶樽、一支装有约七百五十毫升的绿色液体且内含电油的玻璃樽及一支装有约四百一十五毫升的绿色液体且内含电油的金属樽,意图在无合法辩解或许可下使用,以损坏属于他人的物品。案件编号:区院刑事 三七──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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