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随拍摄便衣警 判监摄影师上诉得直
2022-03-18 00:00
上诉方早前播放涉案影片,显示上诉人蔡健瑜手持镜头,在一定距离外尾随及拍摄便衣警员,附近市民叫喊及辱骂便衣警员。上诉方指其拍摄行为属中性,过程没有低抄或偷拍,仅是以垂直脚架一直拍摄,并与便衣警察一直保持一定距离,拍摄期间亦没有参与辱骂警员。
官:未达刑事案举证标准
律政司一方则认为无论是否记者去拍摄亦是合法,但亦需顾及环境因素,去考虑其拍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结。律政司指上诉人并非单纯拍摄,普通人在涉案情况下亦不会与他人尾随警员及拍摄。
黄官罗列众多考虑因素,认为上诉人蔡健瑜在非法集结中拍摄,没有证据显示以记者身分行事,其行为构成挑拨,但上诉人行为只限于拍摄,没有说话或其他不当的行为举措,和同案其他三人截然不同;其衣亦没有显示和三人有关连;没有证据显示上诉人过程中曾和三人交谈或有任何形式的实际交流;位置和同案其他被告有相当距离;上诉人大部分时间在各人的后方,和警员一直保持着距离,没有使对方停下;有旁观者对警员作出负面反应时,未见上诉人有任何言语反应。
黄官难以断定上诉人与同案被告有共识,故总结虽然上诉人容许自己置身于一个相当令人怀疑的境况,相当可能有意图参与非法集结,惟证据不足以证明,未达刑事案件所要求的举证标准,终裁定上诉人的上诉得直,撤销定罪裁决。
案件编号:裁判法院上诉四二一——二○二一。
關鍵字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