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案传译无纪录 的哥上诉得直重审

2021-12-24 00:00

■终审庭公布裁决,指案中被告未获公正审讯。
■终审庭公布裁决,指案中被告未获公正审讯。

(星岛日报报道)五年前部分陪审员于一宗贩毒案英文审讯尾声,要求戴上耳机聆听即时中文传译,陪审团最终裁定六十八岁的士司机制毒及贩毒罪成,判监二十六年。的士司机认为审讯不公,早前上诉定罪至终审法院。终审庭昨早公布裁决,认为由于中英文版本各异,陪审员所接受总结引导不尽相同,加上缺乏传译纪录,无法确定有否误译,被告未获公正审讯,违反了「司法公开(open justice)」原则,故裁定被告上诉得直,撤销定罪,案件发还重审。终院强调并不鼓励庭上公开交替传译,虽然做法可取,但仅供应急之用。
判词引述案发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初被告陈汉荣泊下的士,两次出入涉案租用单位后被警方截停,袋和单位中发现大量可卡因被捕,其后被落案控告两项贩毒及一项制毒罪,涉及一公斤可卡因,当时市值过百万元。案件在二○一六年六月六日至二十三日由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贝珊(Clare-Marie Beeson,小图)主理,以英文作为审讯语言。判词中交代有陪审员于审讯尾声结案陈词时,通过耳机聆听即时中文传译,其馀则聆听英文原文,哪位陪审员使用哪种语言不得而知,中文传译内容亦无纪录。
终院:违「司法公开」原则

终院指被告未获公正审讯,违反了「司法公开(open justice)」原则,包括聆听者无法同时听到原文和译文,无法立刻发现任何传译错误,而由于中英文版本各异,陪审团所接受总结引导不尽相同,加上缺乏传译纪录,无法确定有否误译。判词认为上述安排有违「司法公开」原则「公义不仅达致,并得以彰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i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被告不能公正受审,即使传译优秀亦未能解决上述问题。判词强调「司法公开」要求的是公义得以彰显,而非假定公义已获秉行,故裁定被告上诉得直,撤销定罪,案件发还重审。

判词亦裁定原审法官有责任持续确保陪审员具足够语言知识,应对法律程序中采取的语言。如生顾虑,不信纳个别陪审员能明白法律程序,原审法官可行使酌情权解除个别陪审员职责,例如解除一或两名陪审员,即使人数较少,但仍足以继续审讯并作出合法裁决。判词补充方法是否适用应视乎实际情况,法庭上公开交替传译做法可取,但仅供应急之用,法庭并不鼓励。

案件编号:终院刑事八——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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