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实名查册生效 地产界料蛊惑业主易「造市」
2021-11-07 00:00
本港的传媒过去报道物业成交的新闻,主要依靠查册以掌握物业成交的买家身分,惟土地注册处及公司注册处早前公布,于本月一日起,查册人必须提供个人资料,包括姓名及身分证明文件。措施落实至今约一周,本报翻查香港多份报章,大多不再以同样方式搜集及报道买家的身分,以免独犯法例。
盛滙商铺基金创办人李根兴称,过去因为有传媒监察,物业投资者难以造市,惟现时传媒不再如以往般于报道中透露买家身分,势将为专业投资者带来「造市」的空间,可以透过家族成员等方式进行「左手交右手」的买卖,从而影响整区的楼价。他举例指,假设有投资者以五千万元买入八间相连铺,即平均每间铺约六百多万元,只要及后用一千五百万元卖走其中一间铺位,整批铺位马上升值。
李根兴认为,有关措施对于拥大量入市经验的专业投资者最为有利,因为投资者往往会就市场情况搜集大量资料,从而获悉各个买卖的「背后操盘人」,惟散户往往仅会为心仪单位查册,致难以获悉准确及全面的市场资讯,因此建议市民购入物业时需更为谨慎,除了自行查册自己拟购单位,同时亦需就同区其他物业成交查册,尽可能将风险减少。
资深投资者陈清白称,料现时市场的透明度将会较以往更低,强调真实的成交过程只有买卖双方才知道,故呼吁市民在接收到新高价等成交后不能尽信,以免影响入市决定。他举例指,近期二手物业市况成交淡静,若市场突然出现一间超高价成交,准买家入市时需要更为审慎。土地注册处回覆本报查询时指,有关物业市况的假设性问题,处方不予置评。
对于新闻工作者查册并将获得资讯后于新闻内刊登,土地注册处回覆本报查询时指,土地注册处备存和供公众人士查阅土地记录,旨在防止秘密及有欺诈成分的物业转易,以及为公众人士提供容易追溯和确定土地业权的方法,查册人士(包括记者)须因应其就有关个案查册的背景,自行考虑该次查册的目的及用途是否符合上述的宗旨。土地记录内载有个人资料,须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486章)所规限。上述行政措施并无改变现行公众人士(包括传媒)根据条例查阅土地记录的权限及可查阅的资料。记者须一如既往自行确保在报道中使用从查册中获取的土地记录符合《私隐条例》。如有疑问,可谘询独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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