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入禀要求律政司告陈同佳谋杀
2021-11-04 00:00
原告为营运港人民权民生党的华孝有限公司,三名被告依次为律政司司长、警务处处长及陈同佳。入禀状指,陈同佳在二〇一八年二月于台湾杀害女友潘晓颖,及后畏罪潜逃回港,陈同佳在香港承认四项洗黑钱罪遭判囚二十九个月,于前年十月二十三日刑满出狱,陈声称会赴台自首,但至今仍留在香港。律政司司长称由于命案于台湾而非香港境内发生,香港基于「属地原则」而没有司法管辖权控告陈同佳谋杀罪,但原告认为由于女死者在罪行发生时是香港市民,故认为香港按《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十九条。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指,律政司的检控部门必定已仔细及全面地考虑法例及证据,并考虑到《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十九条不能协助检控陈同佳。江乐士认为《刑事罪行条例》第二十三B条说明刑事法律对在公海的香港船舶等的适用范围,并赋予香港法院审理关于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的司法管辖权,基本上只涉及海上、船上或港口的罪行,而任何人像陈同佳般乘飞机飞抵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城市,触犯当地的罪行,则不受香港法例所限。
案件编号:高院民事诉讼一六五八——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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