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警枪暴动罪成 学生囚四年九月
2021-09-24 00:00
姚官指斥,被告随便地伤害无辜的人,以手箍途人颈部,可幸没有为对方造成永久性伤害。姚官续指,暴动是严重罪行,需考虑事件是即场发生还是有预谋;参与者当日向途人多番辱骂及挑衅,更威吓要检查手机,被告在其中担当前线角色,罔顾法纪。就抢枪罪而言,若非长枪的保险栓被锁上及警方赶及到场,后果将不堪设想。加上他当日撞毁警员头盔,紧握警棍不放,直至身中胡椒喷雾才放手,四项控罪整体量刑起点为五年半,教导所、劳教中心等刑罚不会考虑。
惟考虑被告重犯机会低,期间努力学习,枪口亦非刻意对准人,与其他抢枪的情况截然不同,故就暴动罪判处四年三个月监禁;企图无牌管有枪械则判囚两年半;就两项拒捕罪各判处一个月监禁,其中六个月刑期与暴动罪分期执行,总刑期为四年九个月。
辩方求情时引述被告的背景报告指,被告言语及肌肉发育迟缓,经历今次事件后生命已产生巨变,明白案件性质严重,并愿意接受惩罚,形容「事实上好少见到有咁好嘅报告」。被告本性善良,只是未深思熟虑而冲动犯案,盼服刑后重新开展学业,以较温和的方法令社会进步。
大埔警区总督察(刑事)宋程慧在判刑后会见记者称,警方欢迎法庭判决,认为能反映事件的严重性及暴力程度,并具阻吓力,希望年轻人勿以身试法。警方重申绝对不容许任何破坏公众秩序,影响公众安全的行为,定对任何暴力及违法行动果断执法,追究到底。
现年十九岁的被告陈镇显于前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上水广场外行人天桥和二楼大堂抗拒两名警务人员,参与暴动及企图无牌管有一枝警用霰弹枪。他原另涉袭警罪,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六三五——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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