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三前高层诈骗罪成
2021-09-21 00:00
四名被告依次序为四十五岁康宏前执董麦光耀、四十七岁前首席财务总监被告陈丽儿、四十一岁前经理黄淑安及四十九岁鼎成证券总经理李易明,同被控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串谋诈骗康宏理财控股有限公司(康宏之前名称,下称康宏)、其董事局及潜在投资者。麦、陈及黄再被控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串谋诈骗联交所,即隐瞒康宏证券为实际配售的代理。
王官于书面裁决理由指,本案有多项证据支持控方说法,例如被告麦光耀在会议中,原本指明康宏证券出任债券配售代理,后来却改由鼎成证券行出任该职,但同时指明康宏证券仍将出任分配售代理。此外,康宏证券在配售交易中,实际上取得康宏付予鼎成的佣金百分之九十八点五,亦是一个重要指标。而鼎成所谓的职务,没有一项是康宏证券本身没有能力处理的,只是安排了鼎成作为掩饰。
王官指麦毫无疑问是清楚知悉康宏证券才是涉案债券的真正配售代理,更是整个安排的始作俑者。麦作为康宏理财执董及集团主席财务总监,以其专业背景,必然知道康宏证券需要就本案关连交易作出披露,但却没有在董事会会议、任何公告或年报作出披露,实际上责无旁贷,肯定是蓄意隐瞒。另外,麦由此至终都是属意由康宏证券负责配售涉案债券,直到发现这样的安排会构成关连交易时才引入鼎成,以掩饰康宏证券的真正角色。
王官又引述被告陈丽儿及黄淑安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的WhatsApp对话,提到「The purpose of Gransing(鼎成)is 隔一隔」,即鼎成的作用是将康宏与康宏证券「隔一隔」。基于两人的对话,可肯定他们在债券正式配售前,已知道聘用鼎成乃为了避免两家公司的关系曝光。二人知道鼎成只是被用作幌子,并在「半推半就」下参与安排签订配售协议,藉以掩饰涉案关连交易。
基于四名被告共同参与隐瞒康宏证券为涉案债券配售的实际配售代理,王官认为他们必然在事先达成协议,之后各人配合行事,包括安排康宏与鼎成订立四份配售代理协议,及鼎成与康宏证券订立相关的分配售协议,致使康宏证券从中获付超过四千九百六十万元佣金和一百二十万元额外奖金,终裁定四人所有罪名成立。案件编号:区院刑事六五七——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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