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品案首引反恐例 十人可囚终身
2021-09-07 00:00
十三名被告依次为二十二岁黄振强、二十四岁工程人员吴智鸿、二十二岁学生张俊富、二十岁张铭裕、二十一岁学生严文轩、三十三岁彭军壕、十九岁苏纬轩、二十九岁技术员赖振邦、二十四岁电影制作员李家田、二十四岁物业助理许湛荣、二十九岁设计师锺雪莹、二十一岁IVE学生蔡凯明及二十八岁维修技工陈玉龙 。首十人原被控管有爆炸品,修订控罪指,他们于前年八月一日至十二月八日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与林铭浩(音译)、梁靖熙(音译)及张健顺(音译)及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地向特定目标送递、放置或引爆两个爆炸装置,意图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十人另涉于同一期间与林铭浩、梁正希、张健顺(音译)等人合谋谋杀香港警务人员。
交替控罪则指,上述人士在同一期间串谋他人非法或恶意制造爆炸品,作出任何作为意图藉爆炸品导致爆炸,或串谋导致爆炸而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案件编号:东区刑事二六九三—二〇一九。东区刑事五十、一五九、一八七六—二〇二〇。东区刑事八八五—二〇二一。粉岭刑事五五二五—二〇一九。粉岭刑事一二二二、一八六〇—二〇二〇。观塘刑事四五五—二〇二〇。沙田刑事二八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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