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立法规管加热烟合公众利益
2021-09-04 00:00《2019年吸烟(公众衞生)(修订)条例草案》已在立法会的条例草案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并于今个年度会期内已先举行六次会议;期间,有立法会议员提出修正案,建议只先分阶段全禁电子烟,并对加热烟进行立法规管,议员的论据清晰,既是梳理了相关烟草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进行归类;同时也考虑到如果不进行立法规管,或会让黑市产品市场蓬勃,衍生需求却更难有效监管,可见该名立法会议员的提议也有其道理。
对不同烟草产品作识别和划分,尤其重要,首先,立法原意和条文宜分辨和勾划出加热烟和电子烟两者的分别,两种产品是截然不同,鹿就是鹿,前者则比较类似传统香烟,同属烟草产品,只是不经燃烧,经较低温度将烟草加热;不产生烟雾或烟灰,减少释放有害物质及扰民的二手烟,也让烟民提供额外选择。
美国食物及药物管理局(FDA)经过科学检阅,认为准许该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能妥善保障公共衞生。此前,国家早前亦已对新型烟草产品表态,在今年三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发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徵求意见稿)》,表示倾向监管而非禁止这些新型烟草产品,促进行业产业规范化发展,维护公众健康,必须出台监管措施,让行业走向正规化,更能杜绝当地虚假广告,减少劣质产品流入用家市场,也顺理成章对配套如充电器和加热装置等安全进行同步规管,提升对配套的安全标准和指引,提高消费者在防火和健康等正确安全使用意识。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透过立法定下规则,塑造市场秩序,令业界和消费者有章可依、有法可守,既增加了对消费者和其他持份者的法定保障,同时,把新型烟草产品纳入成为监管对象,也可规范未成年人士之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让他们不会在适龄前擅自从不明途径接触烟草产品。另外,香港特区的法律也不至于与内地相关的法律法规脱轨,增加海关跨域执法障碍。
立法规管加热烟,依法规范符合公众利益,无论是否烟民,从保护未成年人士角度,立法规管是必然的选项。
朱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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