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藏索带案罪成 上诉择日判
2021-08-07 00:00
代表上诉人陈俊杰(中)的关文渭大律师指,涉案索带不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十七条所指的为束缚人身而「制造」的工具,而该条文源于入屋犯法案及绑架案,主要针对手铐、指铐、攻击性武器、撬棍、撬锁工具、百合匙等物,并非针对索带。而原审裁判官郑纪航早前裁定涉案索带可绑起铁栏,造成大型组合物,用于武装冲突、殴斗伤人或阻碍交通。但关认为索带最多只可索起铁栏以作堵路,郑官裁定索带用于「武装冲突」则超越一般香港人的认知,有判刑过重之嫌。
案件编号:裁判法院上诉二四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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