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区诺轩黄耀明
2021-08-03 00:00
廉署昨日发新闻稿指,早前接获投诉指称有人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而展开调查,于徵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落案起诉二○一八年立法会补选香港岛地方选区候选人区诺轩及歌手黄耀明。二人同被控一项在选举中向他人提供娱乐的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十二条。二人将于星期四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控罪指区诺轩及黄耀明涉嫌于二○一八年三月三日,在立法会补选香港岛地方选区中作出舞弊行为,即为另一人提供娱乐以诱使对方在该选举中投票予区诺轩,而有关娱乐为歌唱表演。有关补选于该年三月十一日举行。区诺轩是四名候选人之一,并在该选举中当选。
廉署指,当年二月底起,区诺轩在其社交平台专页发布多则贴文,宣布他将于同年三月三日傍晚在中环爱丁堡广场举办一个两小时的集会。集会举办前数小时,区诺轩在其社交平台专页发布另一则贴文,宣布黄耀明将于集会上表演。集会期间,黄耀明在台上演唱了两首歌。在表演尾声,他呼吁出席集会的人士于上述选举中投票予区诺轩。本报翻查资料,黄耀明当晚上台演唱达明一派的《每日一禁果》和《Its My Party》,落台前呼吁参加者投票予区诺轩︰「三月十一日选区诺轩。」
廉署指,区诺轩的社交平台专页于二○一八年三月四日分享了一段该集会的录像短片,当中包括黄耀明的表演及他向出席集会人士作出的呼吁。区诺轩把有关录像短片及该则宣布黄耀明会在集会上表演的贴文申报为其选举广告。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十二条订明,任何人为另一人提供食物、饮料或娱乐,或偿付用于提供该等食物、饮料或娱乐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以诱使该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即属舞弊行为。廉署发言人强调,在选举中向他人提供茶点及娱乐属舞弊行为,是严重罪行。廉署提醒候选人、选举代理人、助选人员及公众,不应在选举中提供食物、饮料或娱乐以换取选票。根据法例,作出舞弊行为的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七年及罚款五十万港元。
廉署指,已就未来数月即将举行的公共选举展开一系列多元化教育及宣传活动,推广廉洁选举文化,并协助各持份者了解《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条文。并会通过选举简介会及论坛、为候选人、选举代理人、助选人员及选民编制的参考资料、为不同界别选民举办的讲座及活动,以及媒体及社交媒体等不同宣传平台,宣扬廉洁选举讯息,并说明《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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