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宣传「结束一党专政」口号 会否触犯港区国安法

2021-06-23 00:00

近日坊间再出现一些关于「结束一党专政」口号的讨论,包括以后香港法律是否允许喊这种口号?如果不允许,为甚么多年来都允许而现在突然不允许了?这种态度转变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基本法》第二十七条,香港居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宣传「结束一党专政」口号固然是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但在一八年修宪之后,这样的口号可能包含着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含义。

一八年三月十一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包括在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徵。」的规定。

去年六月三十日,港区国安法生效。根据港区国安法第二十二条,「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是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之一。

结合一八年宪法修正案及港区国安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徵,因此,宣传「结束一党专政」口号可能包含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含义;而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的根本制度,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则等同于推翻我国根本制度。因此,宣传「结束一党专政」口号相当于宣传推翻中国根本制度,可能涉嫌港区国安法第二十二条里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当然,最终是否入罪还需考虑法律规定的其他因素,例如行为目的等。

综上,大家需要注意,宣传「结束一党专政」口号在一八年修宪后可能包含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含义,以及在港区国安法生效后的确存在着会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风险。

苏绍聪

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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