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完善港选举符行政主导制度原意

2021-05-12 00:00

香港回归以来,选举实践中暴露出了制度漏洞和缺陷,对国家安全和香港安定构成了重大现实威胁。中央政府当机立断,依据宪法权力,在国家层面采用「决定+修法」的方式完善了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在笔者看来,此次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是在充分考虑香港现实需要和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对香港现行选举制度进行了一次与时俱进的全方位改革,为各个关键选举环节都加设了「安全阀」,保障了国家与香港的根本利益,尤其是促进了行政主导政制原意的实现。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是次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是在充分考虑香港现实需要和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对香港现行选举制度进行了一次与时俱进的全方位改革,为香港各个选举制度环节都加设了「安全阀」,从根本上清除了危害国家安全和香港安定的祸源,有利于保障香港市民的根本福祉,以及「一国两制」事业的行稳致远。对此,笔者认为,此处完善相关选举制度,最大的亮点在于它促进了行政主导政制原意的实现。

众所周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均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这一体制的基本理念是一方面致力于实现行政权,能够在特别行政区的权力格局中,处于一种主导性的位置,以此保证特区政府的管治效能;另一方面则亦要求立法权能够与行政权形成一种良性的互相监督与制约关系,从而保证特区施政的科学合理性。在笔者看来,这次对香港选举制度的完善恰恰是一次循着行政主导制度的原意进行的。其中的理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看:

其一,行政主导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是行政长官能够在特区行政与立法的政治格局中,有条件主导得起来。香港选举制度经过这一次的完善之后,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未来得以选出「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这意味着未来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具有相当程度的共同选民基础。进一步来说,立法会中能够成为行政长官支持者与盟友的议员数量,亦会有相当程度的提升。行政长官将在立法会内获得更大比例的支持力量,这无疑是有利于巩固和维护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协调关系,消除政治内耗,提升政府集中精力推动变革,解决深层次问题,提高突破民生经济困局的治理能力。

其二,行政主导要求行政与立法间的相互监督必须是良性的,从而避免出现极端政治,确保特别行政区内部的政治博弈,最终有利于维护国家和香港的根本利益。在这次的选举制度完善中,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就有效地排除了「揽炒」香港的反中乱港分子进入特区管治架构;同时,新制度对分区直选投票制度的调整,有利于排除极少数激进政治势力,也促进了香港社会政治生态良性发展,提高议事品质和效率。很显然,有关的制度完善排除了危害国家及损害香港利益的政棍,利用选举漏洞混入管治架构,扭转了以往香港立法会极端政治化的不正常局面,让行政及立法关系重回了良性互动的氛围。

其三,行政主导的实现亦需要立法会能够发出具有最广泛代表性监督声音,从而保证特区的政治始终朝着符合国家与特区整体发展利益的方向发展,帮助特区政府形成良好管治。

这次完善实现了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总人数的扩大和界别的增加,从而改变了香港社会长期以来的固有利益结构,其中的意义十分深远:一来,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在立法会中占据比功能团体议员和分区直选议员多的议席,可有效克服功能组别和地区代表的利益碎片化和局部化,保障立法会的整体利益取向。二来,立法会议席由七十席增加到九十席,为有志从政的人提供更多机会,未来更多德才兼备、视野宽阔的爱国优秀人才得以进入立法会,助力实现香港特区的良政善治。三来,在新的选举委员会中,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作为第五界别,这个界别的人士对国家事务有比较多的了解,有较强的国家意识,更加了解国家所需、香港所长,是国家和香港的桥梁纽带。由他们担任选委会委员,无疑有利于在选委会中强化国家元素,把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香港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推动香港积极搭上国家发展快车。

综上所述,笔者充分认为此次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有利于破解香港长期面临的政治困局,维护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提升行政、立法、司法机构的运转效能,让特区管治团队心无旁骛地聚焦到「发展」上来,更好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

周挺

澳门科技大学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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