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买屋出租 警司涉欺诈
2021-05-06 00:00
案件昨于东区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暂毋须答辩,案件排期至本月二十五日转解往区域法院答辩。据知,被告在案发后已将涉事金额及利息交还库务署,并将于下周日(本月九日)正式离开警队。
控方申请增加两项保释条件,包括被告保释期间不准接触控方证人,并不得离开香港。惟辩方反对指,被告儿子现时独自在英国读书,若遇上儿子无法一人处理的特别事情,将需要前往当地协助。但裁判官罗德泉反驳,辩方提出的事情只属假设性,若将来遇上特殊情况,可再申请单次性离港,最终批准被告保释,条件包括两万元现金保释、不准接触控方证人及不得离境。
控罪指被告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间意图诈骗而诱使库务署及滙丰银行分别向他发放购屋贷款约二百一十万元及按揭贷款三百九十万元。案件编号:东区刑事九四一—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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