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区诺轩无真诚悔意须囚禁
2021-04-24 00:00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法庭法官彭伟昌及原讼法庭法官彭宝琴在判词中指出,案发时香港正经历连串、持续且严重的暴力社会事件,当中有不少原本和平的示威活动,最终均演变成暴力事件。而当晚有大批示威者在旺角堵路,虽然没有证据显示有暴力事件出现的迹象,但根据以往的经验,这种风险明显存在。
而警方当时在竭力执法,意图避免堵路恶化成暴力事件时,区却先后袭击两位正在前线执行职责的警员,这是完全不可接受的行为。区以粗鄙、挑衅的言词,甚至粗言秽语辱骂警员,其间有不少示威者在旁观察,这不但极容易挑起他人对警方的不满,煽动别人一起袭击警员。同时,更有机会对警员情绪产生负面影响,因而作出不理智的举动,如使用过度武力,继而加剧产生警民冲突的风险。
法官在判词中强调,真诚的悔意是判处社会服务令的先决条件。虽然社会服务令报告中指区有悔意,在案发翌日区亦有对自身的言语向公众致歉,但他却从来没有向被袭击警员致歉。虽然区指自己体谅警方执法,无意妨碍警方执行职务,但却对其罪行并没有展示半点真诚悔意。上诉庭认为区对其行为懊悔,似乎只是对家人觉得愧疚,说不上是真诚悔意,故此认为原审裁判官误以为区有真诚悔意,所以误判社会服务令,而上诉庭认为社会服务令并不适合本案,即时监禁才是唯一适合的刑罚。
案件编号:刑期覆核 二 --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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