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阵线」卢溢燊藏炸药 官指邪恶重囚12年
2021-04-24 00:00
控辩双方续由律政司高级检控官张卓勤及大律师马维騉代表,双方连同法官先商讨前年被告因同案中已被撤销的控罪所还柙的三个月刑期应如何扣减,终索取惩教处意见后,一并以总还柙时期处理。陈官判刑前先引述案情指警方上门搜查时,在单位内发现两叠印有「反送中抗恶法」及「香港民族阵线」的单张,三张印有「香港独立,分裂国家,颠覆国家」的单张,名为《反恐逃生密技穷一百招》、《灾难求生密技一百招》及《香港独立论》的书籍,亦有十支汽油弹、双氧水空瓶、两个木制弹弓、一个金属弹弓、一罐丙酮、一樽漂白水等物品,多处地方有堆起的白色粉末被专家裁断为近一公斤的自制炸药TATP。
陈官认为案中发现的TATP炸药,可因热力、摩擦或撞击而引爆,毋须引爆器,物质敏感易爆,对公众更危险,警方须疏散附近工厦住户及居民于天台即场引爆涉案炸药,造成水泥墙及铁闸严重损毁。陈官续言搜查时搜出了TATP原材料、制作工具、书籍《香港独立论》以及「分裂国家」、「颠覆国家」的单张,指虽然被告并非被控制造爆炸品,但被告意图造成人命伤亡或财物损失,罪行同样邪恶,亦可见被告为主脑人物,准备及保存高爆炸性物品,以颠覆香港政府及宣扬港独,属最严重同类型案件。陈官亦指出判刑时需考虑到案发于动荡不安的二○一九年,案发前的七月一日,有大批暴徒闯入立法会,造成广泛破坏,虽然无证据指该事件与被告有关,但亦不能忽略当时的社会气氛。
陈官再举出一九九七年叶继欢案作比较,指叶继欢当年管有两公斤TNT炸药被判囚十八年,本案中被告管有炸药虽然较少,且用途不明,但可在香港造成严重人命伤亡或财物损失。陈官指TATP炸药的危险性虽不及TNT炸药,据警方爆炸品处理组的专家报告所指,TNT需要使用引爆装置,但TATP毋须装置便可随时引爆,故认为TATP比TNT更危险。陈官表示被告行径形同向香港社会宣战,潜在危险比叶继欢案大,而且万一拆弹专家处理不善,生存可能不大,故须判处极度阻吓性刑期。陈官最后指叶继欢当年回港只为求财,被告行为却针对香港政府,破坏社会稳定,造成公众恐慌,刑责甚或比叶继欢更重,终以与叶继欢相同的十八年作被告量刑起点,认罪后扣减至十二年。
二十九岁物流公司男文员卢溢燊承认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在荃湾德士古道一百四十二号隆盛工厂大厦某单位,非法及恶意地管有爆炸品三过氧化三丙酮(TATP),意图藉以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伤害。
案件编号:高院刑事 三一八——二零二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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