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击】地产商倡祖堂地「松绑」 八成宗族成员同意可卖
2021-04-19 00:00
根据政府资料,全港约有七千三百个祖、堂,合共持有约二千四百公顷土地。一般而言,祖堂土地是一个氏族共同拥有之财产。根据《新界条例》,每一个祖堂都由司理管理,而祖堂地的司理在民政专员代表民政事务局局长同意下,有权出售土地。据地产界人士透露,近年即使只有一名宗族成员反对,民政专员都会拒绝同意出售有关祖堂地,亦拒绝向司理披露任何关于反对者身分或反对的原因。
地产界人士指,《新界条例》中没有任何条文,订明全体成员必须一致同意,民政专员才可同意出售。据本报获悉,有个别本港地产商近期率先向政府献计,建议港府修改法例,赋权予民政专员,若申请人已获如八成等大多数的宗族成员或所有「房长」同意,则应批准有关人士出售祖堂地。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议员立法会谢伟铨称,过去亦曾向当局提出相关建议,做法类似市区一直奉行的《强拍条例》,当发展商收购超过八成业权,则可向法庭申请进行强拍。
民政事务总署回覆本报查询时指,政府收到有关意见后,会作适当考虑。发言人续称,由于祖/堂的性质属私人组织,出售祖/堂土地是祖/堂的内部决定。上水乡议会主席侯志强表示,对有关建议持开放态度,倡局方与地区代表联络。
根据《新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所进行的任何有关新界土地的法律程序中,法庭有权认可并执行任何影响新界土地的中国习俗或传统权益。高力国际亚洲估价及谘询服务常务董事刘振江指,在二○○○年至二○二○年期间有四宗法庭个案,支持出售祖堂地应以房为单位达致一致决定,而非全体宗亲成员。类似的中国习俗可追溯至一八九八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在签署不久后,于民国时期一九一五年大理院的上诉案件中,显示相关土地事宜毋须全体宗亲成员同意。
曾任土地供应专责小组成员的刘振江又指,新界有不少祖堂地,散布于潜在的发展项目之间,故发展商收地时,往往因为未能统一小部分祖堂地业权,致未能启动发展项目。惟他指,现时情况下,有不少祖堂地的业权持有人已经离港,难以联络,另有小部分人士因为本身有既得利益,例如私下出租单位等,故亦不会理会大多数人意愿,可见现时要求全体宗亲成员同意的做法并不合理。
刘振江指,现时处理祖堂地租售安排,问题在于没有适当的机制作为参考,过往政府曾建议祖/堂定下章程,惟成效不彰,因此建议民政事务处与新界乡议局商讨,为祖堂地出售安排定下一个蓝本,让本身没有章程的祖/堂参考,随之可以跟随。至于蓝本的细节,他认为应在尊重祖/堂传统权益的前提下,同时亦须合理,参考的做法包括经由祖/堂开设会员大会,若通过后就可由司理执行租售地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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