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击】法律团体倘变政治团体 张国钧:政府可收回监管权

2021-04-0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香港法律专业团体拥有自我监管权,惟近来有声音关注,部分业界及团体未能保持专业、过分参与政治,例如早前大律师公会主席夏博义甫上任便提出推动政府修订《港区国安法》。前律师会会长苏绍聪说,法律界近来有讨论若律师团体变成政治团体,是否仍适合拥有自我监管的权力。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张国钧认为 ,若律师团体以讲政治为主,未能保障整个社会利益,政府可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规管,包括收回自我监管权。

前律师会会长苏绍聪表示,近日法律圈内讨论,若现在拥有自我监管权的律师团体变成政治团体,他们是否仍适合继续拥有自我监管的权力。他续指,律师团体理应是一纯专业的团体,应该政治中立,如果他们被政治团体控制了就不再是政治中立,亦不应给予自我监管的权力。如果不适合有自我监管权,可参考其他国家做法,由国家机构或者地区政府的律政机关来监管,又或者由一独立运作的机关来负责。

就判断律师团体是否应有自我监管权力的过程,苏绍聪说,有关监管权是来自法律的,如果有市民认为这些专业团体已经变质,可向政府或立法会反映,因法律界对公众提供服务的特权是需要受监管的,而律政司或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都可调查团体是否需要改变监管权。

立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张国钧亦指,近日大律师公会换主席事件,社会有人质疑公会变成政治组织,因此就议题带起了舆论,虽然大律师公会常以专业身分就一些政治议题发表意见,例如不支持「一地两检」,但总会以「法律」包装行为,难以界定或争论大律师公会是否过分参与政治或变成一个政治团体。

他认为,要改变目前自我监管制度,不一定需要投诉个案或启动调查,目前由《法律执业者条例》规管整个行业,亦赋权予律师团体自我监管,政府可因应情况,透过修订上述条例,随时收回有关权力。收回权力后的监管工作,可由政府部门代替,又或由政府成立独立的法定组织处理,建议组织内可有业内人士、非业界人士及政府官员。有关做法与地产代理监管局相似,在纪律聆讯时都有机制规定有业界人士在内,避免不理解业内运作去作规管等问题出现。

至于是否只收回大律师公会一个团体的权力,或是收回整个行业所有团体的权力,张国钧说这是一个政治问题,个人认为若做一半、不做一半将较奇怪。

同是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的谢伟俊表示,专业自我监管是一种尊重和信任,而近年行业自我监管在外国的趋势是愈来愈少,例如英国的律师亦开始由政府成立的法定机构监管。他批评大律师公会主席夏博义的言论是摆明挑战《国安法》,若继续有关言行将拖累公会位置,甚至整个专业的位置。律师团体应主要谈论法律意见和行业福利,不参与政治,但目前大律师公会常就政治事件作评论,未能在政治及法律观点间取得平衡,他认为这种趋势十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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